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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土地500余万补偿款被侵吞,法律究竟保护谁的权利?
导读:20年前的一纸转租协议,20年后的一笔2000余万元征收补偿款,以及意图将其中500余万元据为己有的转租方——这起看似普通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实则触及了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中最为核心的制度命题: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土地被征收时补偿款究竟应当归属于谁? 20年前,王女士一家人与北京市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承包130余亩土地种植梨树,承包期30年。2005年,因市场变化和经营困难,王女士的儿子周先生与王先生签订《协议》,将其中92亩土地租给王先生,租赁期限至承包期限届满为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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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拆“违建”,法院如何认定“以拆违代征”?
导读: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以拆违代征”是一种屡禁不止的违法模式。当行政机关需要征收土地却未取得征地批文、未启动法定征收程序时,不是依法履行征收补偿义务,而是将目标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以拆违之名行征收之实。这种做法的“便利”在于:可以绕过法定的征收程序,规避征收补偿义务,以较低的行政成本实现土地腾退的目标。然而,这种便利是以牺牲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法治原则为代价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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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过程中政府发布的通告,何时具有可诉性?
导读: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发布公告、通告是常见的程序环节。这些文件有的只是将已经作出的征收决定告知被征收人,有的则直接确定了征收的范围、补偿标准和搬迁期限等具体事项。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当对政府的通告行为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换言之,政府的通告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这一问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司法救济。如果通告不具有可诉性,被征收人便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挑战通告的合法性,即便该通告实质上已经确定了征收的具体内容。如果通告具有可诉性,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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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导读: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确权、登记等行政活动中,谁有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却是行政诉讼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门槛性问题。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基本标准——不是任何人对任何行政行为都可以起诉,只有那些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主体,才有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 然而,“利害关系”的判断在实践中远非一目了然。当一块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村委会可以起诉吗?过半数的村民可以起诉吗?在土地上建设养殖场但土地不在征收范围内的经营者,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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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宅基地分配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导读: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涉及村民的重大财产权益。当村民认为村委会在宅基地分配中的决定侵害了自身权益时,能否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再审裁定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村委会对本村宅基地分配事项通过民主讨论后作出的决定,是村集体内部的管理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某泉因不服村委会的宅基地分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赔偿损失,却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不予立案。 1、案情概要:宅基地分配决定引发的诉讼 张某泉因村委会关于宅基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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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个人能否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单独起诉?
导读: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补偿协议通常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签订。当村民认为协议损害了自身权益,能否以个人名义直接起诉政府?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裁定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村民个人不具备单独起诉的原告资格。只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半数的村民,以及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才有权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周某文等131名村民因不服征地补偿协议起诉政府,却因无法证明自己是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被法院以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1、案情概要:131名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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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只规定起诉权,是否排除行政复议权?
导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未提及行政复议。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只能起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也未复议,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获得准予执行裁定后,当事人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否受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疑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未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但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前提出复议申请,否则行政行为已被司法裁定羁束,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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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合法、多数人已签约,个别异议能否推翻征收决定?
导读:在旧城区改建项目中,当征收范围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协议,仅有个别被征收人未签约并提起诉讼时,法院是否应当因个别被征收人的异议而否定整个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再审裁定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因个别被征收人未签约而轻易否定其合法性。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1号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补偿方案经论证、公示、听证、修改后重新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开展,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征收范围内其他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协议。欧阳某某主张征收决定违法,但未能提供充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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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合同未备案,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当支付给谁?
导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流转合同是否需要备案?备案与否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更重要的是,当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应当支付给原承包户,还是实际经营的投资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行政裁定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尽管备案不影响流转合同在流转双方之间的法律效力,但若未备案,则对发包方和乡镇政府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政府不能直接依据该流转合同对受让方承担补偿责任。本文将对这一裁判规则作出系统解读。 1、案情概要:流转土地遇征收,实际投资人主张补偿 2011年,郜某某与同村村民阎某某合作,由阎某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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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意愿未阻却报建,能否构成闲置土地免责事由?
待读:土地闲置满两年,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明确规定。但当土地闲置既有政府原因、又有企业原因时,如何计算闲置时间?政府行为影响了企业的开发意愿,但并未阻却其报建,能否成为企业长期不开发的法定理由?启动闲置调查后,企业才开始报建,能否阻止无偿收回?因公共利益被占用的土地,在整宗地被收回时是否应当补偿? 1、案情概要:七年未开发的土地 2009年12月,环某公司取得三亚市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012年4月,环某公司向规划部门申请报建并取得建筑设计条件,此后却未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