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帮拆”村民被逼上房顶,警方回电就算处警合法吗?

导读:一纸“帮拆”通知,一个拒不出警的电话,让公民的合法财产在执法缺位中化为废墟,身体在暴力冲突中伤痕累累。

2018年12月28日,郭先生面对村委会组织的强拆人员爬上自家房顶,紧急拨打110报警。派出所仅回电称系“村委会帮拆”,拒不出警处置。强拆过程中,郭先生被打致轻伤二级。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直至检察机关抗诉才最终改判确认警方未出警行为违法。

该案入选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为类案处理确立了标杆性裁判规则:任何理由均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对紧急报警的现场处置义务。

1、法律底线:紧急性是出警的唯一标准,事由无关

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容推卸:

《人民警察法》第21条明确规定: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侵犯或处于危难情形,警察必须立即救助。《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11条进一步要求:对迫切需处置的紧急报警,民警应迅速前往现场。

最高检在本案抗诉书中一锤定音:“无论涉及‘帮拆’还是其他事由,只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面临紧迫危险,电话告知绝不能替代现场处置”。

司法实践确立的“紧急性优先”原则

本案再审判决厘清了处警的核心标准:

紧急性判断独立于事由性质:报警内容是否需紧急处置,取决于侵害的紧迫程度,而非事件发生的领域或背景。

法律逻辑与经验逻辑统一:“若警方及时出警,伤害或可避免”的经验判断,必须转化为法律责任认定。

2、“帮拆”面具下的违法本质:村委会的职权边界

村委会无任何强制拆除权:

法律明令禁止:国务院《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的意见》严令“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拆迁拆违的责任主体”;

征收主体法定化:《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仅县级以上政府有权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借“村民自治”掩盖违法征收

实践中,行政机关常通过幕后操控村委会实施强拆,规避法定程序:

四川林某案中,街道办事处以协议约定“逾期不拆有权处理房屋”,自行强拆。法院判决指出:协议不得自设行政强制权,强制执行必须申请法院。

最高法院在韩锋案中确立强拆主体推定规则:只要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即推定强拆由市县政府或其委托主体实施,除非其举证推翻。

3、检察监督破局:从程序空转到责任落地

本案暴露的深层症结在于:基层执法者对法定职责的系统性逃避。检察机关通过精准抗诉实现三重突破:

打破“拆迁警情特殊论”迷思:警方常以“拆迁属政府行为”为由拒出警,实则混淆了“参与拆迁”(禁止)与“处置警情”(必须)的本质区别。

戳穿“村委会可保障安全”的幻想:检察官直指:村委会恰是强拆实施方,要求受害人向其求助,无异于纵容侵害。

确立检察机关的实质监督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评析:此案推动行政检察从形式审查迈向实质法律监督,直击行政权力运作核心。

4、维权实战指南:被强拆者的自救法则

证据收集三要素:

报警记录:110通话录音(证明报警内容及警方回复);

现场录像:强拆人员行动、暴力行为过程;

伤情鉴定:及时验伤并保存医疗记录。

风险规避关键行动:

勿肢体对抗:避免被定性为“互殴”,反遭责任追究;

速启动法律程序:行政诉讼时效仅6个月,确认强拆违法是索赔前提;

联合专业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地文件,锁定强拆责任主体。

5、警方案例的深层启示:公权力制衡的法治价值

拆迁律师的山东强拆案中,四户村民房屋被村委会强拆后,律师采取“确认违法—索赔补偿”的分步策略,两审均胜诉。此类胜诉印证:唯有通过司法审查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才能终结“村委会拆房、派出所旁观”的畸形生态。当公民爬上房顶举起电话报警,连接的不仅是110指挥中心,更是法治社会的最后防线。每一起拒不出警案件的纠正,都在重塑“警察权是公民权盾牌”的宪法精神。

强拆现场的权力博弈,实则是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唯有坚守程序正义与职权法定,方能在推土机的轰鸣中,守护那方属于公民的权利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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