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一纸通知就能定补偿?法院:越权无效!
导读:2024年5月,山东省费县某街道办向郭先生发出两份《通知》,详细列明了其两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位置、搬迁费及奖励数额。当郭先生认为补偿标准无法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准备维权时,街道办却声称该通知“仅用于告知选择权,不影响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被征收人维权之路往往被此类“程序性通知”阻断,看似温和的文书实则成为剥夺救济权利的隐蔽工具。
1、名为“通知”实为“决定”:街道办的权力变戏法
郭先生在费县某村的两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街道办发出的《通知》看似给予选择权,实质已完成全部补偿决策:
货币补偿方案:明确房屋、附属物、搬迁费、奖励等具体金额;
产权调换方案:指定安置地点并确定过渡费、奖励数额。
表面是“通知”,内核却是终局性补偿处置。更关键的是,街道办根本不具备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未签约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职权主体仅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类似越权行为已在多地引发司法纠偏:
四川雅安案:区自规局与街道办联合下发补偿决定书,法院以“超越职权”为由直接撤销,强调决定主体必须是县政府。
湖南桃源案:自然资源局发出《房屋补偿费领取通知书》,县政府在行政复议中责令其限期启动正规补偿决定程序。
这些案例揭穿了基层单位以“通知”之名行“决定”之实的把戏。
2、法庭交锋:一纸通知如何被撕开伪装
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街道办抛出核心辩解:通知“不产生实际影响”,试图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拆迁律师从实体与程序双线反击:
实体可诉性:穿透形式看实质影响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征收补偿决定明确属于受案范围。案涉《通知》已对郭先生的财产权作出强制性处置:锁定补偿金额、指定安置位置,完全符合“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司法认定标准。
萍乡市安源区法院曾阐释:“若通知具有独立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程序违法性:揭开越权本质
街道办仅为征收协助单位,无权替代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依据法定流程:未签约情况下须先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街道办协助执行。本案街道办直接跳越前置程序,属于根本性程序倒置。
3、胜诉判决:程序正义终破“通知”障眼法
法院完全采纳律师观点,作出双重认定: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知》对郭先生财产权产生实际约束力,具备可诉性;
超越法定职权:街道办无权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程序严重违法。
判决书落槌一刻,两份违法《通知》被依法撤销。此案与四川雅安撤销街道办补偿决定案形成南北呼应,共同确立了一条法律红线:补偿决定权是县级政府的“专属权力”,街道办越俎代庖必遭否决。
4、警惕“通知式决定”:被征收人自救指南
此案揭示当前征收中的典型陷阱:行政机关通过“柔性文书”实施刚性处置。对此,被征收人需掌握三项自救原则:
解剖文件实质:无论名称为“通知”或“告知书”,若内容包含具体补偿数额、安置位置、搬迁费用等终局性条款,即属变相补偿决定;
锁定越权主体:乡镇街道办、村委会等无权作出补偿决定,发现此类主体发文应立即质疑合法性;
破除“不可诉”谎言: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确: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均具可诉性,不以行政机关自称为准。
广西环江近十年征地款纠纷证明:程序失守将引发漫长诉累。当地村民因补偿争议经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民事诉讼的多轮拉锯,直至2025年才在法庭调解下化解。
结语:公章下的文字游戏与权利觉醒
郭先生案的胜诉,不是法律技艺的偶然胜利,而是对行政权力包装术的祛魅。当一纸通知试图把补偿决定伪装成“选择指引”,法院的判决揭开了这个文字游戏:任何对公民财产权作出终局性处置的行为,无论穿着怎样的公文马甲,都逃不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性。
在征地补偿的棋局中,程序合规性既是政府的盾牌,也是公民的矛。正如四川雅安、湖南桃源、山东费县多案所昭示:当街道办的手伸向县政府的权力口袋,司法审查必将斩断这只越界之手。因为程序正义从不承认“变通”,只认法定的权限与刚性的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