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强拆28户商铺?街道办岂能坐视不管!

导读:‌2024年,山东省东营市某居委会以“村居改造”名义,对28户产权人的合法商业用房实施强制拆除,补偿标准却按“村居价值”计算,引发强烈争议。更令人震惊的是,当权利人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查处时,街道办竟置之不理。

‌1居委会无权强拆,街道办必须履职‌

‌居委会的权限边界‌: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无权决定征收、拆迁或强拆合法建筑。即使是违建查处,也应由乡镇街道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实施。

‌街道办的法定职责‌: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行政机关,对辖区内居委会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管义务。本案中,街道办收到《查处申请书》后未予答复,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2补偿标准争议:商业用房按“村居价值”计算?

涉案房屋为城市商业用房,权利人长期用于经营和居住,但居委会却以“村居改造”名义,按远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标准执行。

律师指出,此类项目若涉及征收,必须依法评估并公示补偿方案,而非由居委会单方决定。

‌3法律程序缺失:无审批、无手续的“自主拆迁”

委托人未见到任何政府审批文件或征收决定,居委会的拆除行为完全脱离法定程序。类似案例中,法院已明确:即使居委会自称“自治拆除”,若街道办参与或默许,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维权路径:行政复议确认街道办违法

2024年9月,28户权利人在律师指导下向东营市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街道办履行查处职责。复议过程中,街道办未提交任何答辩证据,最终区政府作出决定:

‌责令街道办限期调查处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行政机关对公民的履职申请不予答复的,构成行政违法。

‌法律意义‌:此案再次证明,居委会的“自治”行为不能成为政府推责的借口,街道办必须主动监管。

‌律师解析:揭开“村居改造”背后的真相

拆迁律师指出,此类案件暴露三大问题:

居委会越权成常态,政府纵容需担责

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为规避法定征收程序,默许居委会以“改造”名义推进拆迁,甚至将责任推给“自治”。但法律明确规定: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如街道办)承担,而非居委会。

“村居改造”可能是征收的“前站”

律师提示,此类项目常与城市建设挂钩,权利人需警惕是否隐藏真实征收目的。若涉及公共利益征收,必须由县级政府作出决定,并保障权利人知情权、参与权。

‌维权关键:固定证据,追究适格主体

‌证据留存‌:强拆现场录像、补偿沟通记录、政府文件缺失证明等。

‌被告选择‌:起诉时应以街道办或县级政府为被告,而非居委会。

‌结语:法律不认“甩锅”,公民权利不容侵犯

本案中,28户权利人通过行政复议初步维护了权益,但类似问题仍在全国多地发生。‌居委会无权强拆,街道办不能装聋作哑!‌无论是“村居改造”还是其他项目,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公平补偿。

‌律师最后提醒‌:遇强拆威胁时,立即报警并联系专业律师;对补偿标准不满,可申请复核或提起诉讼;政府若推诿责任,可通过复议、诉讼追究其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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