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决议就能强拆房屋?“自治”不是违法侵权的挡箭牌!
导读:一张薄薄的“村民代表决议”,竟成了村委会强行撬开农民家门、推倒房屋的“尚方宝剑”?当“村民自治”被曲解为“村委专断”,当“宅基地改革”沦为强制搬迁的遮羞布,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还能否在自家的屋檐下安然栖身?
拆迁律师代理的霍先生等三户村民的遭遇,撕开了某些地方以“自治”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荒唐逻辑。镇政府一句轻飘飘的“村民自治行为合法”,就能对村集体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村民自治的边界,绝不该由村委会单方面划下!
1、离奇“改革”:一纸决议强拆家园
霍先生等三户村民,世代在某市某镇某村安居乐业,依法享有其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24年初被一场突如其来的“宅基地置换改革”风暴打破。
2024年1月,该村经济合作社抛出《xx村宅基地改革项目实施方案》,核心是推行“一宅换一宅”的搬迁置换。霍先生等三户认为置换条件无法接受,明确表示了拒绝。拒绝,本应是公民权利最正当的行使。
然而,村集体“铁了心”推进。他们绕开充分协商,在多数村民(尤其是利益直接受损的村民)毫不知情或未参与的情况下,匆忙组织了一场所谓的“村民代表和村委会会议”。这次会议的“成果”,便是2024年3月送达霍先生等三户手中的冰冷《告知书》。
《告知书》的核心内容令人震惊:
单方面“决议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声称依据会议“决定”,于2024年3月XX日0时收回霍先生等户的宅基地使用权;
强令限期“自行”搬迁腾房:要求村民在当日0时前搬离;
赤裸裸的强拆威胁:逾期未搬?将实施所谓的“自治助拆”!
冰冷的文字背后,是更冰冷的现实。在限定的时间点后,霍先生等三户祖辈居住、倾注心血建造的房屋,在“自治助拆”的名义下,轰然倒塌。
2、维权受阻:镇政府“自治合法论”令人心寒
家园被毁,愤怒与无助交织。霍先生等三户委托拆迁律师依法维权。维权第一步,直指违法的源头——村委会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议行为。
2024年3月下旬,在拆迁律师指导下,三户村民向属地镇政府递交《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 申请核心明确:
请求调查:镇政府应彻查xx村委会违法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并决议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请求纠错:责令村委会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
然而,镇政府的回应却让村民维权之路雪上加霜。2024年5月,镇政府出具《关于霍xx等3户行政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书》。这份答复的核心结论是:认定村委会作出决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定性该决议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的村民自治行为”;因此,拒绝进行任何实质性调查和处理,对村民的查处请求予以驳回。
3、律师亮剑:“自治”外衣难掩违法内核
面对镇政府的敷衍塞责,拆迁律师果断指导委托人于2024年7月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镇政府那份罔顾事实的《答复书》;责令镇政府限期重新履行其法定监督职责,依法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复议过程中,镇政府仍顽固坚持其“村民自治合法论”。拆迁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的核心:这绝非真正的村民自治,而是村委会打着“自治”旗号实施的“滥用职权促迁”行为,是对村民基本财产权利的赤裸裸践踏!
拆迁律师从法律根基上进行了层层剖析:
《土地管理法》第66条绝非村集体“尚方宝剑”: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村集体可以收回宅基地的极其有限且特定的情形(如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因撤销迁移等停止使用等)。
法律从未赋予村集体以“宅基地置换改革”为名,单方面强制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力。 村委会的决议行为完全于法无据,是典型的“法外造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被严重曲解:该条规定村民会议可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其立法本意在于解决宅基地的初始分配、内部调剂等集体权益分配问题,核心是“分配”而非“剥夺”。“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绝不包含强制收回村民既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试图将其解释为强制收回的依据,是对法律条文的恶意扩大和根本性歪曲。
“程序合法”是彻头彻尾的谎言:镇政府在所谓“查处”过程中,对村委会决议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未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
关键证据严重缺失:村委会无法提供清晰、合法的证据证明参与决议人员的身份(是否确为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程序(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是否进行了有效表决?)。没有会议签到、表决记录、视频或照片等任何能佐证其程序合法的核心证据。
“程序合法”的结论,完全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上的臆断。
“自治助拆”是赤裸裸的非法强拆:
致命要害:房屋是村民的私有合法财产!《宪法》、《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地上房屋所有权绝对属于村民个人。
灵魂拷问:哪部法律、哪个条款赋予了村集体可以“决议”拆除村民个人合法房屋的权力?“自治助拆”不过是掩盖违法强拆本质的卑劣借口。村民自治权,绝不等于剥夺公民基本财产权的生杀予夺!
拆迁律师严正强调:镇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监督、纠正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其必须追查房屋被强拆的源头——即村委会违法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议。一句空洞的“村民自治”,是对法定职责的严重渎职,是对违法行为的包庇纵容!
4、正义初显:复议决定撤销镇政府不作为
法律的天平终究倾向了事实与正义。2024年9月24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xx政复字〔2024〕5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关经严格审查,完全采纳了拆迁律师的核心观点和法律论证,明确指出:镇政府作出的《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未能查清村委会决议程序是否真正合法);证据严重不足(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支持其“程序合法”、“自治合法”的结论);依法撤销了该份错误的《答复书》;责令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霍先生等三户的查处申请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结语:自治的边界,是法律的尊严
霍先生等三户的房屋虽已化为瓦砾,但这份复议决定书为其维权之路点亮了至关重要的曙光。它清晰地宣告:“村民自治”绝非法外之地,其运行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村委会无权以“决议”或“改革”之名,肆意剥夺村民的法定财产权利。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必须切实履行其法定监督职责,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敢于亮剑、坚决纠正,绝不能以“自治”为挡箭牌敷衍塞责。
本案揭示了当前一些地方在乡村治理中存在的严重误区:将“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委会少数人甚至个别干部意志的工具,借“多数决”之名行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之实。真正的自治,是法治基础上的自治;真正的民主,是权利得到充分尊重的民主。任何企图绕过法律、侵害农民“安居”这一最基本权利的所谓“决议”或“改革”,终将在法律的审视下现出原形。农民的房屋与土地,需要法律筑起最坚实的堡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