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老房突成违建?镇政府“限期两日拆除”合法吗?
导读:当一栋存在32年的老房突然被贴上“违建”标签,当法定程序被压缩成“两日限期拆除”,我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依法行政,还是权力任性?BJ市这起典型案例揭示了一个令人忧心的现实——某些地方政府为推进项目,不惜将历史遗留建筑“选择性执法”为违法建设。
1、招商引资变违建:一纸公文引发的拆迁困局
1992年,BJ市礼贤镇的王先生响应镇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在当地建起房屋安居乐业。谁曾想32年后,这处承载着半生记忆的房屋,竟在2024年8月突然被镇政府一纸《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认定为违建,要求“两日内自行拆除”。
时间线揭示的矛盾点:
2018年:房屋因修路项目被纳入腾退范围;
2024年4月:镇政府进行简单询问;
2024年8月:突然下发限期拆除决定。
关键疑点:三十余年无人质疑的房屋,为何在拆迁僵持六年后突成违建?
2、程序违法四重奏:镇政府拆违决定的法律硬伤
拆迁律师指出,该拆除决定存在四大违法点:
历史成因调查缺失:未核查1992年招商引资背景,忽略房屋存在32年的既成事实,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全面、客观、公正”调查要求。
程序权利剥夺:未列明房屋四至范围、建造时间等基本信息,未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违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条程序正当原则。
法律适用错误:在复议诉讼期内即欲强拆,直接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停止执行”规定,混淆“查处违建”与“征收拆迁”程序。
比例原则违背:未考虑补办手续等替代方案,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可改正不拆除”精神,造成32年合法期待利益瞬间归零。
3、复议机关三连击:撤销决定的法理依据
BJ市某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年X号)明确指出:
当事人认定“装瞎”:已有《院落及房屋平面示意图》明确产权人,现场勘验时产权人在场
却仍按“当事人不明”程序操作,属典型程序违法。
事实调查“偷工减料”:未查证1990年代乡镇建设政策,未评估招商引资历史背景,直接导致违建认定证据链断裂。
执法目的“越界”:拆迁僵局六年无进展,突然启动违建查处程序,存在“以拆违促拆迁”嫌疑。
4、维权启示录:面对拆违决定的三大应对策略
结合最高法历年判例(如(2018)最高法行申XX号),律师建议:
证据保全“黄金48小时”:立即公证房屋现状,调取历年水电缴费记录,收集招商引资原始文件。
程序反击“三板斧”:1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同步申请停止执行决定。
谈判筹码“双保险”:坚持“房屋不拆、谈判继续”原则,提出“以补代拆”替代方案,适时启动纪检监察程序。
5、制度反思:拆违权滥用的三重治理困境
本案折射出当前违建治理体系的深层矛盾:
标准模糊:《城乡规划法》未明确“历史遗留建筑”认定标准,给选择性执法留下空间。
监督缺位:基层政府集“认定-执行-监督”权于一身,缺乏有效制衡机制。
问责疲软:即便复议撤销决定,相关责任人鲜少被追责,违法成本过低。
结语:这起案件犹如一面多棱镜,既照见了个体面对行政强权时的无力感,也折射出基层治理中“程序空转”的顽疾。当32年的安居乐业抵不过一纸限期拆除决定,我们不得不追问:法律究竟是权利的守护者,还是权力的橡皮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