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不查的房子为何突然成“违建”?——征收令下的执法巧合与司法正义
导读:2022年8月,浙江宁波的赵先生看着手中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百思不得其解:“住了十二年的房子,怎么突然成了违建?”更让他警觉的是,这份通知书恰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两个月后送达。当街道办辩称“依法认定违建”时,宁波中院的判决却揭开了残酷真相:这分明是“以拆违代拆迁”的典型操作!
1、“精准执法”:征收启动与违建认定的神奇同步
赵先生的遭遇如同一场设计好的行政剧本:2010年,经申请获批集体土地使用权,建造自住房。十二年安然无恙,从未收到任何违建认定或整改通知。2022年6月,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房屋纳入征收范。2022年8月,街道办突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这种时间线上的严丝合缝,暴露出选择性执法的本质。当赵先生因补偿问题未签协议,街道办立即启动“拆违程序”,试图用行政手段扫除拆迁障碍。而所谓“违建认定”的依据,竟是十二年前未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个被刻意忽略十余年的“历史问题”。
2、程序把戏:复议胜利背后的新陷阱
面对不公,赵先生在律师指导下发起行政复议。县政府2022年12月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街道办《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这看似胜利的文书却暗藏杀机:“责令重作”的但书为二次执法留下豁口。果不其然,街道办迅速作出第二份内容相同的责令拆除通知。至此,行政系统的运作逻辑显露无遗:首次处罚被撤 → 换取程序合法性外衣;保留重作权力 → 维持拆迁施压手段;循环行政消耗 → 拖垮当事人维权意志。
这场“撤销-重作”的行政游戏,暴露了某些机关将法律程序异化为拆迁工具的企图。
3、司法亮剑:宁波中院三重裁判要旨破局
当案件进入行政诉讼,宁波中院的判决书成为刺破谎言的利刃:
(1)执法动机审查:戳破“管理”伪装
法院直指核心:“对建于2010年的房屋,为何在征收启动前十二年不监管?”这种“平时不作为,拆迁乱作为”的模式,完全背离《城乡规划法》维护建设秩序的立法本意。正如判决书所述:“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时启动拆违程序,显系服务于征收工作”
(2)执法必要性审查:揭穿资源浪费本质
法官创造性地引入“执法必要性”原则:征收程序本可解决房屋性质认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单独启动拆违程序实属多此一举。这不仅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更导致两大恶果:剥夺被征收人协商议价权利,规避法定补偿评估程序。
(3)正当程序审查:遏制权力任性
法院强调:即便确属违建,也应遵循《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申辩、公告等程序。街道办跳过所有程序直接限拆,实为“未审先判”的程序暴政。
4、维权启示:破解“拆违促拆迁”的三道防火墙
赵先生案为被征收人树立关键维权路标:
(1)紧盯“时间巧合”证据链
当房屋突遭违建认定,立即固定三大证据:房屋建造年代证明(如建房申请、缴费凭证);历年未被查处的记录(如无违法证明);征收项目启动时间文件。
如江苏王某案中,法院因“拆迁前三月才首提违建”否定执法正当性。
(2)阻击“程序循环”陷阱
对“责令重作”类复议决定保持警惕:审查复议决定是否超越请求范围,对变相维持的复议决定及时起诉,拒绝配合二次调查程序(如北京李某案)。
(3)激活司法审查纵深
善用法院对行政行为的“三重审查权”:目的正当性审查(是否借执法谋私),手段必要性审查(有无更温和方式),程序合法性审查(是否保障申辩权)。
如最高法(2019)行申789号裁定明确:“缺乏必要性的执法构成权力滥用”。
5、治理镜鉴:当选择性执法腐蚀公信力
此案暴露出基层治理的深层危机:
运动式执法:将法律当作“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工具;
程序空心化:用文书流转替代实质正义;
信任崩塌:每起不公个案都在蛀蚀政府公信。
某县自然资源局干部曾在内部会议坦言:“拆迁进度压头时,总要找几户‘典型’突破。”这种将群众当作“钉子”的治理思维,正是酿成赵先生式悲剧的根源。
尾声:被唤醒的司法监督
2023年初,宁波中院法槌落下:撤销县政府的复议决定。这份判决的价值远超个案:确立“执法必要性”审查标准,为全国类案提供标杆;揭穿“程序补正”把戏,阻断行政循环侵权;重申“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警示权力勿越雷池。
但更深层的命题仍在回荡:当一纸征收公告就能唤醒沉睡十二年的“执法热情”,我们需要的不仅是个案的正义,更是对选择性执法的系统性矫正。因为当法律成为可随时启用的拆迁工具时,每个人都将生活在权力的阴影之下。
赵先生房屋最终免于“违建”污名化的命运,而中国法治进程中的这场微型胜利提醒着我们:唯有让权力在每个案件中保持对程序的敬畏,征收的推土机才不至于碾碎法律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