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房屋拆迁是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但是,通常情况下,都是要经过公证员的委托,而且,还必须要有一份委托书,上面要写清楚,赔偿的数额,以及赔偿的事情,都要写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第五.
被征收人可以将被征收人的财产转让给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被征用的执行机构,必须以赢利为原则。
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人的职权范围之内,对被征收人所从事的各项工作负有监管职责,并依法对其所从事的各项工作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争议具有如下特征:
1、牵扯到的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根据现行的立法,相同的房屋拆除活动可以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2、拆迁是一项具有很大政策色彩的工作。从法理的视角来看,房屋拆迁是一项包含了国家政策、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的复杂系统工程。就现在来说,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政策文件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3、拆迁行为的主体经常是飘忽不定的;在目前的体制下,房屋征收单位发放了房屋征收许可后,房屋征收的具体方案是由被征地方和被征地方共同协商确定的。但是,因为双方的不同,常常使谈判变得困难,而被拆迁人也利用了房屋征收裁定的通道,请求房屋征收主管机关作出裁定,并依照裁定进行强制实施,以达到自己的终极目标。在这个过程中,行动主体一直在发生变化,程序相互交错,很可能会形成政府与拆迁人为一方、被拆迁人为一方的对峙局面。
4、以连带原告为主体的案例较多,集体起诉呈增加之势。因大规模的城市强拆,被强拆方数量庞大,且被强拆方希望通过联合连带起诉向法庭施压,提高其胜诉机会。因此,共同生活在被拆迁区内的被拆迁户彼此共同向法庭提起诉讼。
5、案件审理的困难,给了法官很大的心理负担。有一些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是属于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如果对其进行不当的处理,很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的冲突加剧,从而导致当事人闹事等暴力事件的发生,从而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另外,由于建设规划不健全,估价制度不健全,房屋被拆迁时的补偿标准也不尽一致,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审理的难度。在对房屋拆迁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在保证房屋被拆迁人及其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的同时,也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支持,以确保社会的安定,因此,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方面,在法院判决的案件中,面临着史无前例的难题。
1、拆迁赔偿标准从十数万元到十数万元不等,具体赔偿数额由下列各项赔偿之和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关于拆迁和赔偿的规定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被征用的建筑物给予的赔偿;
(二)对被征用的被征用的房屋进行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赔偿;
(三)对被征用的被征用的建筑物所致的停工、停工等损害赔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补偿和奖励政策,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和奖励。
2、拆迁补偿按拆迁目的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住房拆迁,另一类是非住房拆迁。
住宅如何使用,主要由两个因素所决定:一是对土地的使用,其使用方向确定;二是规划与设计的使用,确定了住宅使用的内容;其中,“住宅”指的是专门用于居住的住房,而“商用住房”指的是用于经营和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住房,它们是两类性质迥异的住房。由于使用方式的差异,其在设计计划、建筑构造、价值生成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所以,在拆迁时的赔偿也存在差异,所以,被分别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