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倒老宅就能推倒继承权?——宅基地房屋翻扩建后的拆迁利益之争

导读:三间祖屋轰然倒地,两层小楼拔地而起。当拆迁补偿的巨额利益降临,亲兄弟反目成仇:翻建者宣称“旧房已灭,新楼独享”;远走他乡的兄长却坚持“根在祖宅,权属共享”。一纸拆迁公告,撕开了农村继承中最隐秘的伤疤——当父辈的宅基地房屋被部分继承人翻扩建,昔日的砖瓦化为乌有,依附其上的继承权利是否也随之湮灭?北京顺义张家三兄弟的激烈讼争,揭开了法律在传统伦理与现代变迁间的精准平衡。

1、祖宅重生:从三间平房到十一间楼房的拆迁困局

在北京市顺义区一个普通的村庄里,张某与高某夫妇留下的三间宅基地房屋,曾是家族血脉的无声见证。两位老人相继于1993年、1997年离世,未留遗嘱。膝下三子命运迥异:

长子张一:成年结婚后,由村集体另行分配宅基地,另立门户;

次子张二:求学离乡,户口早年迁出本村,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幼子张三:留守老宅,负责赡养父母至终老。

父母去世后,张三认为老屋破旧不堪。1998年至2000年间,他在未征得两位兄长同意的情况下,将原有三间房屋彻底推平,在原宅基地上新建了一栋两层共计11间的新房。

时光流转至2019年,该村启动拆迁。面对诱人的拆迁补偿利益,三兄弟立场尖锐对立:

张三主张:原有父母遗产(三间房)已被完全拆除,物理形态和法律权属均已“灭失”。新建的11间房屋系其个人出资建造,与两位兄长无关,拆迁利益应归其独享。

张一、张二主张:拆迁补偿针对的是整块宅基地及其地上物。他们作为法定继承人,对父母遗留的原宅基地份额及原房屋对应的财产权益享有不可剥夺的三分之一继承权。张三的翻建行为不能吞噬其法定份额。

亲情在巨额利益前寸寸断裂,三人最终对簿公堂。

2、法槌定音:翻扩建的砖瓦,压不垮既定的继承权

法院的裁判,为这场纷争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标尺,核心在于厘清两个关键问题:

1)翻扩建行为能否“抹杀”原有继承份额?

答案是否定的。法院明确指出:“推倒旧房”不等于“消灭继承权”。

权属根基在“地”更在“权”:涉案宅基地的原始使用权人始终是父亲张某。张三的翻建行为,并未改变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法律事实。其提供的土地登记材料,仅能证明父亲是使用权人,无法证明其自身通过翻建获得了完整排他的所有权。

份额锁定于“原物价值”: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继承人有权要求上述擅自改扩建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拆迁利益的“溯源”分割:拆迁补偿通常包含两大部分: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对应土地价值。张某作为原使用权人,其死亡后,该使用权及对应补偿利益可由符合资格的继承人(此处需考虑成员身份)承受或分割其财产权益。

房屋重置成新价:对应地上物价值。其中:对应于原三间房屋的部分,属于张某、高某的遗产,三兄弟作为法定继承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转化的财产权益。对应于张三新建部分的价值,原则上归属于投入翻建的张三本人。

因此,张三关于“旧房灭失即无份额”的主张被法律断然驳回。张一、张二有权就父母遗留的原房屋对应的财产权益(体现在拆迁补偿中),主张其法定继承份额。

2)张三翻建是否构成“善意例外”?

北京高院解答第9条但书规定:“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外。” 张三长期居住并负责养老,其翻建确为改善居住条件,符合“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此情形下,张一、张二虽不能阻止翻建或主张翻建部分共有,但其对原房屋的遗产份额仍受保护,仅可主张原房屋折算价值的继承权,而非要求分割新房产权或赔偿损失。

3、延伸之问:宅基地继承中的常见法律雷区

张家案折射出的困惑,在农村拆迁中屡见不鲜。律师结合实务,解析三大高频疑问:

1已分家另过的子女,能否继承父母宅基地上房屋?

关键看身份与需求:若该子女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取得新宅基地,其基于成员身份和未获分配宅基地的现状,主张继承父母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若该子女已分家并取得独立宅基地,或户口迁出丧失成员身份,则其一般不能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主张对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的继承权(即房屋作为财产的现金价值)。

2对翻扩建有贡献者,能否主张房屋产权或增加继承份额?

贡献≠共有权/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生前房屋翻扩建出钱出力(如出资、帮工),据此主张房屋共有权或要求在继承遗产时多分,法院通常不支持。此类贡献的法律性质需具体判断:可能是赠与(自愿无偿资助);可能是亲属间无偿帮扶(基于亲情伦理);也可能是债权债务关系(如借款给被继承人建房)。

维权路径:贡献者可依据真实法律关系(如借贷合同、赠与撤销条件成就等)主张债权性质的补偿或返还,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法院依据证据、公平原则及风俗习惯裁判。

3宅基地房屋能否遗赠给“外人”?

房屋可遗赠,但身份是枷锁:宅基地上房屋本身作为财产可以遗赠。

受遗赠人身份决定成败:若受遗赠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法依据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故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请求不被法院支持(因房地一体,无法分离)。宅基地房屋的遗赠,有效对象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结语:地基下的权利,不随砖瓦湮灭

张三推倒的是父辈留下的三间砖瓦房,却推不倒法律为张一、张二锚定的继承权利。此案犹如一记警钟:在农村产权更迭与城市化浪潮中,宅基地上的一砖一瓦或许会被时光重塑,但扎根于法律的财产性权利,却如磐石般不可撼动。

翻建者的居住需求值得体恤,但绝非剥夺其他继承人法定份额的利刃。北京高院解答第9条的精髓,正在于划出了这条“保权责擅”的平衡线——既保护实际管理人的合理翻建权,更捍卫所有继承人对原始遗产价值的根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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