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后集体土地被低价转让,原村民为何告状无门?
导读:当一纸户口簿上的“村民”变成“居民”,他们世代共有的集体土地,是否也随之成了少数人可以随意处置的私产?江苏溧阳市65岁村民黄某祥的遭遇,将这一疑问推向了风口浪尖。2005年,其所在社区将20.8亩集体建设用地以每平方米99元的低价转让给时任社区书记和主任的父亲,整个过程既无村民会议表决,也未对涉及耕地依法补偿。二十年后,当黄某祥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协议无效时,法院却以其“非农业户口、非村民”为由驳回起诉。
一边是集体资产的持续流失,一边是司法救济渠道的关闭,这起横跨二十年的纠纷,不仅关乎20.8亩土地的归属,更触及“村改居”转型期集体资产保护的制度性难题。
一纸协议:低价土地流向“自己人”
2005年9月30日,溧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溧阳市中某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11529.8平方米(约17.3亩)集体工业用地以99元/㎡的价格转让,总价114万余元。同日,居委会还与时任社区书记签订协议,将2335.3平方米(约3.5亩)土地以同价转让,总价23万余元。
两份协议的受让方身份耐人寻味:中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时任居委会主任的父亲;社区书记则是主任的搭档。转让土地此前处于二十年租赁期内,承租方正是主任曾任厂长的溧阳市某染厂,而中某公司恰是该厂改制而来。
更值得关注的是,转让土地中存在明确的面积争议:包含厂区工业用地6079平方米,以及耕地3297.2平方米,另有2153平方米原为村民小组集体耕地,整个转让范围汇总为11529.8平方米,但协议未标注完整四至范围,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新增黑幕:耕地被隐匿侵占,涉嫌刑事犯罪
黄某祥补充的证据进一步揭示,土地侵占不止于协议标注面积。另有约3000平方米耕地未计入转让范围,涉及多个村民小组的集体耕地,属于“隐匿式侵占”。而社区书记受让的2335.3平方米土地外,还实际控制着社区1500平方米工业用地,被指系利用职务之便额外侵占。
这些行为已涉嫌违反多项法律。《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3297.2平方米耕地的转让,既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也未补偿失地村民。按2005年溧阳耕地征收补偿标准估算,相关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合计应超百万元,但村民分文未得。
程序黑洞:无村民会议,镇政府批复难替民主议定
“这么大的事,我们连知情的权利都没有。”黄某祥的说法得到证据支撑:档案馆留存协议档案中,未发现村民会议记录、表决签字等民主议定材料。更荒谬的是,协议约定“土地出让金按165元/㎡计算”,存在逻辑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出让金仅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土地转让无权收取。
对此,居委会辩称其1993年已“村改居”,应适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未要求合同行为经民主议定。但该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镇政府当日出具的批复,虽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为由同意转让,但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镇政府批复不能替代法定民主议定程序,更无权批准耕地转为工业用地并转让。
司法困境:领分红的“居民”为何成“不适格原告”
2025年8月,黄某祥以“协议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他提交的证据显示,自己仍是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每年领取集体土地租金分红,60周岁后还享有集体经济福利金,且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了其成员身份。
但法院裁定以三点理由驳回起诉:其一,黄某祥是非农业户口,并非“村民”;其二,居委会属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居民无权起诉其合同行为;其三,2005年施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将土地转让纳入民主议定范围。
这一裁定引发法律界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明确“村改居不消灭原村民对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且黄某祥持续领取分红的事实,足以证明其与涉案土地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法院混淆了户籍性质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而涉案协议涉及耕地非法转让,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资产迷局:200万租金背后的集体产权存续真相
共联社区的集体资产现状,更凸显裁定的矛盾性。目前社区仍拥有350亩耕地、数十亩水塘,以及多处集体工业用地,对外出租年租金约200万元,全体成员均参与分红。街道办事处还明确社区享有22.5亩征地留置地权益,可折算为15000平方米房屋,这部分资产同样归属社区集体。
“居委会一边收着集体土地租金分给我们,一边说我们不是集体经济成员。”黄某祥出示的2025年租金发放证明显示,其户按0.888亩面积领取土地租金。集体经济组织存续的核心是资产归属,而非“村”或“居”的名称变更。涉案20.8亩土地若按当前市场租金计算,年租金可达24.9万元,而2005年转让总价仅137万余元,相当于6年租金总和,集体利益损失惨重。
结语:“当年99元/㎡的转让价,现在连一平方米的年租金都不够。”黄某祥的话道出了村民的心声:“我们要的不是土地本身,是护一群人的‘命根子’,是集体资产不该被暗箱操作的公道,是耕地不能被随意侵占的底线。”目前,黄某祥已提起上诉,并向纪委监委、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举报材料,申请追究相关人员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结果,不仅关乎20.8亩土地及隐匿耕地的归属,更将为全国“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保护、耕地红线守护提供司法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