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补偿已发放,出租方再索租金是否构成双重获利?

导读:一纸67.5平方米的土地租赁合同,为何能从村委会的多份矛盾证明,演变为涉及征收红线认定、行政机关履职边界、生效裁判既判力冲突的复杂纠纷,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以承租方败诉告终?

这起发生在山东省菏泽市的案件,表面上看是村民之间因租赁土地是否被征收、租赁关系是否解除而引发的民事争议,实则折射出基层土地治理中多个深层问题: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相互矛盾甚至明显虚假,为何能反复成为诉讼的核心证据?政府以“城乡增减挂钩”名义实际占用的土地,与自然资源部门“法定征收备案”之间存在怎样的鸿沟?当事人多次申请实地勘测,行政机关为何不予回应?当出租方已全额领取政府发放的土地补偿款后,法院仍判令承租方继续支付租金及占用损失,是否构成双重获利?

政府征地补偿已发放,出租方再索租金是否构成双重获利?

1、案情回顾:从口头约定到《证明》条,再到征收后的纠纷爆发

2010年9月,张某锋与同村村民张某芳的弟弟签订了一份《证明》,实质为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张某锋租赁张某芳名下67.5平方米空地,仅作平地使用,张某芳需要使用时承租方无条件退回。此前,张某锋实际是与多家门市房主口头约定租赁后方土地,用于搭建厨房,并自行垫土一米多深,建设了简易房。后因张某芳一方反悔,双方才重新签订了上述《证明》条,租金每年100元,至2012年前双方无争议。

2012年5月,镇政府以“城乡增减挂钩”名义租赁该村74.53亩土地用于新村建设,其中包含张某芳家8.32亩土地。案涉67.5平方米地块是否在该征收范围内,成为后续纠纷的关键节点。土地被政府实际占用后,张某锋认为土地已被征收、原租赁关系法定解除,遂停止支付租金。同村约20余家同类租户也均按此终止了租赁关系,且张某芳一家已领取政府发放的用地补偿款。

2017年,张某芳要求张某锋返还土地遭拒,双方产生纠纷。但真正的导火索出现在2019年——自2019年起,村委会为张某芳一方出具了多份相互矛盾的证明,由此引发了长达数年的诉讼。

2、诉讼过程:从侵权纠纷到租赁合同纠纷,矛盾层层升级

2020年,张某芳以侵权责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将张某锋诉至法院,法院以土地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处理为由驳回起诉。在此期间,张某芳一方曾砸毁张某锋搭建的房屋,张某锋多次上访,后经镇政府调解双方签署协议,但张某芳一方随即反悔。

随后,镇政府未组织实地勘测,仅依据村委会证明,于2024年6月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案涉939平方米(约1.4亩)土地为张某芳等人享有承包经营权。该决定书随后成为张某芳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次起诉的核心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未被纳入法定征收范围,双方租赁关系未解除,张某锋未按约定返还土地、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关系、张某锋返还土地并支付租金及占用损失,二审及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原判。

3、四大核心争议焦点

(1)村委会的多份矛盾证明与虚假证明,为何能反复主导诉讼走向?

2020年7月,村委会曾证明张某芳家8.32亩土地已全部被征收;后又出具证明称其拥有9.72亩土地,其中1.55亩未被征收且包含案涉地块。更严重的是,村委会还为张某芳的邻居出具了虚假证明,用以启动诉讼程序。然而,据74.53亩征收土地勘测图显示,该地块四至边界清晰,实测面积与勘测图标注的尺寸根本无法形成9.72亩的面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缺乏勘测数据支撑,内容明显矛盾且涉嫌虚假,却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反复被采信,直接误导了事实认定。

(2)征收红线认定存在根本分歧:政府实际征收与法定征收备案,何者为准?

已生效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已确认74.53亩土地被征收用于新村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事实属于法定免证事实。但本案一、二审法院却依据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查询结果,认定案涉土地未被“法定征收”,未结合生效裁判、勘测图等客观证据综合审查。双方对“法定征收备案”与“政府实际征收行为”的概念认定存在本质分歧——镇政府早已实际占用土地并发放补偿款,但系统备案却显示未征收,这种“事实征收”与“法律征收”的脱节,成为案件的关键症结。

(3)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勘测职责,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如何保障?

自2019年起,张某锋多次向镇政府、村委会申请对案涉土地进行实地勘测,确认其是否在74.53亩征收红线内,但均被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乡镇政府负有协助调查、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其未组织勘测的行为,导致案涉土地的实际权属及征收范围无法通过实地核查确认,进一步坐实了虚假证明的影响,使张某锋陷入“无法自证清白”的维权困境。

(4)诉讼时效与公平原则:出租方已领补偿款,再向承租方主张租金是否构成双重获利?

张某芳一方早在2019年便因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引发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起诉,归人民政府处理。后其又以租赁合同纠纷重新起诉,张某锋认为本案已远超《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更值得关注的是,张某芳已领取政府发放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其土地权益已获保障。在此情形下,法院判令张某锋支付租金及占用损失,是否构成张某芳的双重获利?是否违背《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这些问题在判决中未得到充分回应。

4、案件的启示与反思

这起标的不大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触及了基层土地治理的多个关键环节。从村委会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到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土地勘测法定职责,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适用冲突,到诉讼时效与公平原则的司法考量——每一个环节的失范,都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侵蚀了基层社会的法治信任。

乡村土地是基层治理的核心载体。此类案件为基层土地管理、行政履职与司法裁判的协同完善敲响了警钟:唯有让基层组织证明更具公信力——对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让行政机关履职更具规范性——对土地权属争议及时组织勘测、依法认定;让司法裁判认定更具全面性——综合审查生效裁判、勘测图、补偿发放记录等全案证据,才能从根源上减少土地纠纷,让法治成为乡村土地治理的坚实保障,真正维护基层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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