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手续不齐全该如何处理?

拆迁手续不齐全该如何处理?

一、关于未办妥拆迁手续的房屋该如何处理?

1、未完成拆迁手续的房屋处理办法是,作出拆迁决定的政府需对房屋性质作出确认。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并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经认定属于合法建筑,但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应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超期的临时性建筑,不予补偿。

2、房屋征收部门应向房屋和土地登记机关提交房屋征收决定和被征收房屋的清单。

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由房屋和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

3、拆迁方可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产权调换的,应按照所建住房的套型、面积,在市政府划定的回迁范围内选择回迁房。选择房屋的顺序为:被征收人获得搬迁验收编号与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编号相加二除后确定。如次序相同,则以搬迁验收编号为准,并根据选定的房屋类型,采用分区及单元立体切分法进行选择。

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在期限内不能达成,应如何处理?

1、拆迁补偿协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达成,由国家有关部门做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无法确定被征收人身份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2、未确定的被征收人包括下列情况:

(1)财产权不清;

(2)物主下落不详;

(3)所有权人已死,无人继承,或无人继承;

(4)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3、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由市政府直接分配和分配经济适用房,不再进行轮候。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征收部门应当征询被征收人的意见,由其自行选择。

三、拆迁安置房如何收取土地出让金?

1、拆迁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乘以40%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有实际成交价格,且不低于同一层基准地价平均值的,以40%为基准地价平均值,以40%为基准地价平均值,以40%为基准地价平均值。

(2)划拨用地发生转让后,补办出让手续的,其价格为基准地价的40%。

(3)对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出让金数额,如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不同意,则由受让方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公司评估,并按评估价格的40%计算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价不能超过百分之六十,以成本价计算出让金时,须将成本价转换为市价后,再以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的成本价计算出让金。

2、确定被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

(1)拆迁房屋属于私有房屋,其所有权在婚姻登记前由一方取得,属于一方的私有财产;

(2)拆迁房屋属于私人住房,其所有权在结婚登记后取得,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的差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支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拆迁安置房为一方父母的私房,婚后该房屋被拆迁,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拆迁安置房与该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该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住房被拆迁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5)拆迁房屋是指由一方父母承租的公共住房,婚后该房屋被拆迁后,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其差价用共同财产出资支付,该拆迁安置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政府在作出房屋拆迁决定前,若发现拆迁范围内的某些公民尚未取得房产证,则需对这类房屋进行认定,认定的目的是判断该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以上是有关拆迁房屋手续不全如何处理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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