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册却无房可分,拆迁权益为何被剥夺?
导读:一位七旬老人,户籍在村、人口冻结前已迁入,全村1700余名在册人员均按人头分得安置房和过渡费,唯独她一人被排除在外。离婚后,属于她的过渡费被前夫持续领取,2019年的年节福利经村妇女主任协调才勉强追回,事后前夫之子还多次上门索要。为讨回应得的拆迁权益,她将前夫诉至法院,一审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官却未缺席判决,而是直接驳回其诉求;二审开庭前,书记员和主审法官先后私下致电劝其撤诉,称“再打你也赢不了”,法官自行调取的证据未经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
这位老人质疑司法沦为“人情案”“关系案”,她的遭遇不仅是一个人的晚年困境,更折射出部分基层司法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与不公。

户籍在册却遭排挤:全村唯独她没分到房
田某勤,70岁,2018年8月与郑州市某村村民单某禄再婚,户口随之迁入该村。婚后不足一年,单某禄及其儿子以“她打工了”为由,胁迫其离婚。2019年两人协议离婚,但田某勤的户口始终未迁出,仍与单某禄登记于同一户口本。2019年12月,该村人口冻结,启动拆迁安置。
根据政策,全村1700余名在册人员均按人头分得安置房和过渡费,社区公示的分房名单中亦有田某勤的名字。然而,在单某禄的阻挠下,村里最终未向她分配房屋,导致全村在册人口中唯独她一人无房可居。属于她的过渡费也一直被单某禄领取,2019年的1200元年节福利,经村妇女主任协调才勉强追回。单某禄被指为多占拆迁利益,从拆迁至今“三次结婚三次离婚”。
田某勤悲愤地表示:“他主动找我结婚,婚后逼我离,离了又结,结了再离,目的就是为了多领一个人头的钱和房。现在全村都有房子,只有我一个人没有,我的晚年住哪儿?”
一审程序疑点:被告缺席却驳回诉求
2021年,田某勤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将单某禄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应得的拆迁过渡费和村民福利。开庭时,主审法官仅问了她“原籍是哪的”“有离婚协议吗”两句话,便草草结束庭审。田某勤试图陈述案件事实被当场制止,她提交的证据未被采信。被告单某禄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然而,法官既未进行缺席判决,也未依法审查原告证据,而是直接驳回了田某勤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3月,田某勤就该案向法院领导信访,反映法官在领导面前公然替被告说话:“你给人家过了几个月就离婚了,还想分人家的东西。”田某勤指出,单某禄在此之前已离过两次婚,其反复结婚离婚的行为早已背离公序良俗,法官未依法办案,反在信访环节为被告开脱。
二审程序疑点:开庭前私下劝撤诉,证据未经质证
一审败诉后,田某勤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一日晚,书记员以个人名义私下致电田某勤,明确建议她撤诉,称“再打你也赢不了”,并“指导”其如何写撤诉申请。次日开庭前,主审法官也亲自致电,同样劝其撤诉,重复“再打你也赢不了”的说辞。田某勤对此深感震惊:“没有开庭,法官就能决定我赢不了?法官的权力是不是太大了?”
二审开庭后,主审法官称其在村里调取了“部分证据”,但这些证据从未向田某勤出示,更未经过法定质证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程序违法的法律分析:
本案暴露出多个程序违法疑点:一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依法缺席判决,而非直接驳回原告诉求,此举涉嫌程序违法;法官在开庭时不允许当事人陈述,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违反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二审法官、书记员在开庭前单方接触当事人并劝撤诉,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和诉讼纪律;法官自行调取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若以此为由驳回诉求,亦属程序违法。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如果连程序都不合法,判决的公正性便无从谈起。
结语:田某勤的遭遇,不仅是一个老人晚年生活的困境,更是一面镜子,折射出部分基层司法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与不公。当法律的天平因人情而倾斜,当弱势群体的声音在法庭上被压制,司法公信力何以维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