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余万株苗木遭强制移栽后枯死,法院为何仅判赔20万元?
导读:甘肃天水一家农业公司在租赁的28.5亩土地上,历时数年栽种了20余万株白皮松苗木。因当地隧道工程规划线路经过该地块,镇政府认定该公司“抢栽抢种”,先后发出告知书要求自行移除,随后实施了强制移栽。20余万株苗木被移栽后,因缺乏养护逐渐枯死。公司提起诉讼,历经多次裁判,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政府赔偿20万元及相应利息。20余万株苗木,数年的培育投入,最终仅获20万元赔偿,这背后的法律争议焦点在于:苗木是否属于“抢栽抢种”?强制移栽行为是否合法?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1、案件背景:租赁土地栽种苗木,因工程规划面临清移
2014年5月,某农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汇某公司”)在邓某庄村租赁28.5亩土地,租期20年。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在承租地上先后栽种白皮松苗木20余万株。2018年1月1日,镇政府发布《关于成纪新城规划区内禁止乱搭乱建的通告》,邓某庄村被列入通告范围。2018年6月,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苗木栽种现场拍照。2019年3月11日,镇政府向公司现场负责人发出告知书,认定公司在工程区域内土地上抢栽抢种松树苗10余亩,已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要求7日内自行移除,否则将由镇政府依法强制移植它地。
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未自行移栽。公司负责人表示,此前并未见到该通告,且在通告发布前已在此地栽种苗木,后续栽种是正常生产经营计划,不应认定为抢栽抢种。2019年5月13日,镇政府再次发出强制移栽告知书,认为公司拒不移栽,已严重影响工程进展,决定于当日进行强制移栽。因苗木数量较大,强制移栽工作持续至5月21日。根据参与强制移栽各方在场人员签字确认,除已死亡的2万株外,“移栽白皮松幼树215360棵”。
2、苗木枯死与赔偿诉讼:从驳回请求到高院判决
强制移栽后,镇政府未向公司移交苗木,公司也未主动索要,双方均未采取养护措施。因夏季高温且缺乏养护,移栽后的白皮松树苗逐渐枯死。公司遂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赔偿。案件历经多次裁判:驳回请求、撤销判决、再驳回、再撤销。2024年1月15日,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区政府赔偿汇某公司财产损失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公司未提供收款账户信息,镇政府将22.6万余元赔偿款提存至公证处,但公司未领取。
公司负责人认为,公司花钱购买的树苗又花费几年时间培植,仅值20万元不合理,一株树苗还不到一块钱。
3、律师观点:赔偿数额显失公平,应进行司法鉴定
对于本案,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因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致使相对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行政赔偿案件。高院虽判决政府承担赔偿责任,但20万元的赔偿数额与20余万株苗木的实际价值及企业数年投入相比,显失公平,未能体现《国家赔偿法》“弥补受害人直接损失”的基本原则。强制移栽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但损失认定却未充分考虑苗木的品种、规格、树龄、生长状况、市场价值、移栽成本、培育周期及预期收益等多重因素。法院仅凭单方陈述或部分招标资料“酌情”认定损失,缺乏科学依据。
律师建议,企业应在后续程序中要求对20余万株白皮松苗木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以科学的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核心依据,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全部直接损失。
4、案件法律分析:抢栽抢种认定与赔偿标准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两个:
一是苗木是否属于“抢栽抢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对抢栽抢种部分不予补偿。但本案中,公司栽种行为始于2015年,早于2018年通告的发布。后续栽种是否属于“正常生产经营”还是“抢栽抢种”,需要审查是否在明知征收范围后突击种植。法院并未详细论述此点,但最终认定强制移栽行为违法,说明对“抢栽抢种”的认定存在瑕疵。
二是赔偿数额的确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直接损失包括财产灭失的价值、财产损坏的修复费用等。20余万株苗木的直接损失应当包括购买树苗的成本、土地租赁费、人工培育费、肥料水电费等直接投入。法院最终判决20万元,与公司主张的数额差距悬殊,说明法院对苗木价值的认定极为审慎,可能考虑了苗木实际规格较小、移栽后未采取养护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等因素。
结语:20余万株苗木,数年培育投入,因工程需要被强制移栽后枯死,最终仅获20万元赔偿。从法律角度看,本案反映了行政赔偿中损失认定的现实困境:一方面,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科学、客观的评估依据。在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仅能“酌情”认定,数额往往偏低。
对于企业而言,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应及时保全证据,主动申请司法鉴定,以专业评估报告作为索赔依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赔偿额低于合理预期。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即使在认定“抢栽抢种”时,也应在合法框架内进行,避免因程序违法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