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亩土地流转失踪改性质,农民权益谁来护?

导读:本是避免土地闲置的合法流转,却成了权益受损的开端。一位长期在外务工的农民,为不让家中承包地荒废,与同村村民签订了两份土地流转协议,共计8.7亩土地。然而,流转后他惊讶地发现:土地性质被擅自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已被建成厂房;更蹊跷的是,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7.89亩土地中,有0.7亩地块“不翼而飞”,被对方额外侵占。当他向村委反映时,村书记以“不清楚”推脱,建议去法院起诉;当他诉至法院,法院却以“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处理”为由驳回起诉。

8.7亩土地流转失踪改性质,农民权益谁来护?

1、合法约定成权益受损开端

长期在外务工的黄先生,为不让家中承包地闲置,与同村邓某达成土地流转约定。双方先后于2016年11月7日、2018年5月1日签订两份《土地转让协议书》:2016年协议流转1.7亩承包地,邓某支付5.78万元;2018年协议流转7亩承包地,邓某支付31.5万元。两次流转土地共计8.7亩,用途约定为“粮食加工相关经营”,均有公证人在场见证,流程看似完备。当时邓某找中间人协调时,未明确约定流转期限,这一细节疏漏也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2、土地遭擅自处置:性质被改、0.7亩地“失踪”

流转协议签订后,黄先生偶然发现,邓某不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将承诺的“粮食加工”变成了纺织厂,工厂排放的废水还污染了周边粮田,更在黄先生毫不知情、未获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对承包地进行了两项关键处置。

一是变更土地性质。邓某擅自将黄先生的承包地申报为“政府征用土地”,并通过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摘牌竞得”,将土地性质从农业承包地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且已建成厂房投入生产。黄先生在查询土地信息时才知晓此事,此前未收到任何告知或征求意见通知。

二是额外侵占土地。根据黄先生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名下承包地总面积为7.89亩,包含3块地块(编号00001为3.35亩、00002为0.70亩、00004为3.60亩)。但实际核查时,他发现编号00002的0.7亩地块“不翼而飞”,经核实确认被邓某额外占用。黄先生通过土地市场网平台查询发现,邓某向相关部门申请的土地亩数为9.5亩左右,比协议约定的8.7亩多出0.8亩,后经核实书面更正为0.7亩,侵占事实明确。

3、维权多番受阻:基层推脱、法院驳回、陷入绝望

发现权益受损后,黄先生首先寻求基层协调。2024年8月27日,他多次通过消息向村书记反映情况,明确提出“土地确权证上7.89亩、实际只剩两块田,0.7亩地去哪了”,并提及邓某此前违约未按期限处理纠纷。但村书记要么以“事情细节不清楚”推脱,要么直接建议“去法院起诉”,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协调帮助,黄先生在基层维权通道上“投诉无门”。

无奈之下,黄先生转向法律途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由,将邓某及关联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诉求包括返还0.7亩土地并恢复原样、赔偿2016年至2025年共10年租金2万元等。庭审中,黄先生提交了土地流转协议、土地确权证照片、土地市场网查询记录等证据;邓某一方则辩称,土地亩数由黄先生姐夫丈量、性质变更为“合法摘牌”,且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实质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权属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应由政府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黄先生的起诉。黄先生的代理人向记者解释:“我方并非要求确认权属,而是基于协议的侵权之诉。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邓某擅自变更土地性质等事实,认定被告违约或侵权,而不是直接驳回。”

4、纠纷背后的症结与诉求

黄先生的遭遇,折射出基层土地流转中的几个核心症结:一是协议不规范,缺流转期限等关键条款,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二是基层治理缺位,村委会对违法变更土地性质、侵占土地等行为未尽监管职责,也未发挥调解作用;三是行政与司法衔接断层,法院以“应由政府处理”为由驳回起诉,却未指引政府受理部门及具体流程,致当事人“找村无果、找法无门、找政府无向”。

黄先生的诉求清晰而朴素:返还被侵占的0.7亩土地并恢复原样,赔偿2016年至2025年共10年租金2万元,同时要求确认邓某擅自变更土地性质的行为违法。他希望重建对“流转合规、维权有门、政府担当”的信任。

5、呼吁:打破维权闭环,守护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规范的土地流转是盘活农村资源的重要途径,但流转绝不能以牺牲农民权益为代价。这起纠纷中,邓某从合法流转走向擅自变更土地性质、侵占土地,村委会未尽协调监管之责,法院以程序理由驳回起诉却未指明解决路径,使当事人陷入“维权闭环”。

我们期待当地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够主动介入,核实邓某通过“摘牌竞得”将农业承包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程序是否合法,调查0.7亩土地被侵占的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厘清权属争议与侵权纠纷的界限,对黄先生的诉求进行实体审理,而非简单驳回。更期盼以本案为契机,完善基层土地流转监管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让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有法可依、有处可寻、有保障可托。

结语:一纸流转协议,本应是盘活土地的良方,却因后续的擅自变更性质、侵占土地、基层推诿和司法程序空转,演变为农民权益受损的长年困局。黄先生的处境并非个例,它拷问着土地流转的监管底线、基层治理的效能以及司法救济的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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