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拆的房屋深夜被偷拆,警方为何不立案?

导读:法院强制执行拆除现场,明确限定拆除范围,对不在范围内的两栋房屋不予拆除。然而,执行人员撤离当夜,这两栋房屋即被不明人员偷拆夷为平地。房主报案后,警方于当日作出“无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决定,且通知书上的复议期限与法律规定明显不符。这起发生在某县的房屋偷拆事件,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隐情?

法院不拆的房屋深夜被偷拆,警方为何不立案?

1、法院执行拆除:限定范围明确,撤离后未交接

涉事房屋关联某加油站相关拆除事宜。2025年11月27日,法院组织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开展强制拆除工作。拆除前,法院已对计划拆除区域(加油站罐区、洗车房等)设置围挡和警戒线,全面围起以保障施工安全。拆除工作至11月28日15时30分完毕,当日17时许全部人员撤离现场。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员撤离时并未解除围挡和警戒线,也未就现场交接事宜向相关方明确告知。

此次拆除范围明确限定为加油站的油库、洗车房、加油机、加油棚。而位于加油站东西向西面的一栋22间二层建筑物,以及南北向北面的一栋4间一层建筑物,并未被纳入拆除范围。房主王先生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其系上述两栋未在拆迁范围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深夜偷拆:不在拆除范围的两栋房屋被夷为平地

法院组织的拆除工作结束后的11月28日夜,王先生的两栋房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明人员非法偷拆,夷为平地,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现场照片清晰呈现了房屋拆除前后的对比,印证了房屋被毁的事实。王先生表示,其中部分区域还对外出租,房屋被毁后,他们不仅承受了直接的财产损失,还失去了稳定的租金收入,生活和经营都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法院方面已明确表示,未安排拆除上述两栋房屋。这意味着,偷拆行为与法院执行的强制拆除无关,系第三方擅自实施。

3、报案与结果:多次报案后,警方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事件发生后,王先生于11月29日提交书面材料报案,警方于11月30日出具受案登记表。随后,二人于12月2日再次正式报案,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场损毁照片等相关材料,明确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故意毁坏财物等刑事责任。然而,直至12月30日,警方才向二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王先生表示,警方当日收到控告当日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明显未开展任何实质性调查。

4、程序严重瑕疵:通知书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

针对该不予立案决定,王先生提出多项明确异议。

第一,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二人于12月30日提出控告,落款时间亦为12月30日,相当于当日控告当日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警方未开展任何实质性调查便草率定论。更关键的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申请复议,但该通知书却要求二人在三日内申请复议,明显与规定相悖。

第二,不予立案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存疑。二人是两栋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不动产权属证书足以佐证权利归属。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犯罪。不明人员夜间秘密拆房,主观有毁坏故意、客观实施了毁灭重大不动产的行为,已具备故意毁坏财物罪特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立案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房屋被拆的基础事实结合其经济价值,已满足立案前提,至于损失数额等细节,应由立案后侦查核实。但警方仅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一句结论性表述回应,未说明调查情况、证据依据及法律条文,难以令人信服。

第三,警方未履行法定侦查职责,不予立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本案并非无法查证的“无头案”,具备高度侦查可行性:调取现场及周边道路监控可追踪作案车辆人员;走访夜间施工单位和周边住户能了解施工主体;现场勘验可固定证据;核查相邻权人或潜在开发单位能寻找作案动机。这些都是警方接报后应开展的基础工作。但警方在未穷尽上述调查手段前便草率不予立案,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仅侵害其财产权利,更可能导致现场痕迹灭失、证人记忆模糊、监控记录覆盖等关键证据永久丢失。

5、后续维权:申请复议,要求立案侦查

2026年1月4日,王先生正式向警方提交反映材料,核心诉求明确:一是请求依法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二是请求对房屋被故意毁坏一案依法立案侦查。其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希望通过合法复议途径,督促警方纠正错误决定,查清房屋被拆细节、找到相关责任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截至发稿,警方对于二人的反映请求仍未给出明确答复。王先生怀疑深夜偷拆房屋的行为系开发商为首的团伙所为,但目前尚无直接证据。他们仍在等待警方的后续回应,同时也希望法院能就拆除后的现场监管问题给出进一步说明。

法律追问:法院明确不予拆除的两栋房屋,为何会在执行撤离当夜被偷拆?警方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是否履行了法定调查职责?程序上的明显瑕疵(三日复议期与法定七日期限不符)是否构成违法?两栋合法房屋被毁,财产损失巨大,相关责任人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这起事件不仅关乎王先生个人的财产权益,更拷问着基层执法与司法执行的规范性与公信力。

结语:一份明确限定拆除范围的法院执行,一次执行撤离后的深夜偷拆,一份程序存疑的“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通知,构成了这起房屋偷拆案的荒诞链条。当合法产权无法得到保护,当报案后连基本的调查程序都未启动,法律的威慑力便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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