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污染致鱼死亡,养殖户损失谁负责?
导读:在环境侵权纠纷中,污染者担责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然而,当一位年过六旬、从事渔业养殖二十余年的老农户,其二十四亩鱼塘中三万多斤即将上市的成鱼在半个月内陆续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二十四万元时,最艰难的不是证明损失的存在,而是找到应当为这场灾难负责的人。
紧邻鱼塘的养殖场疑似粪污废水渗漏污染水源;本应依法履职的环保部门在事发一个多月后才进行检测,且取样地点被质疑并非受污染鱼塘;当地镇政府出具的答复意见书对赔偿请求避而不谈,甚至连农户姓名都写错。八个月的维权之路,从村到镇、从县到省,材料递交后石沉大海,偶有回音也是驴唇不对马嘴的敷衍。更为严重的是,有村民反映涉事养殖场占用的土地原为一级基本农田,其建设合规性存疑。当污染事实、行政履职、土地合规三重重叠,受害养殖户陷入维权迷宫。

1、污染事实与法律责任:谁应为三万余斤死鱼负责
(一)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进一步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环境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需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污染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而污染者若想免责,必须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老裴的鱼塘紧邻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二分场。鱼塘在补水后次日开始出现死鱼,持续半月,损失三万余斤。从时间关联和空间毗邻性判断,养殖场的粪污废水渗漏污染水源具有高度可能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养殖场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非由老裴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实践中,如果环保部门未能及时、规范地取样检测,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或失真,养殖户将陷入举证困境。
(二)行政不作为与履职失当的法律评价
环境纠纷的解决高度依赖行政机关的及时介入和规范执法。《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污染源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案中,事件发生于2025年3月底,而环保部门被指在一个多月后才进行水体检测,且取样地点并非受污染的鱼塘,而是过洪后的新鲜河水。这一做法如果属实,将导致检测结果无法真实反映污染发生时的水质状况,进而使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更为严重的是,检测得出“溶解氧偏低”的结论,与养殖场粪污污染导致水体缺氧的机理并不矛盾,但这一结论被用于排除养殖场责任,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存疑。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处分。如果有部门负责人以“大不了我这个副局长不干了”消极应对,且在事后被平级调动而非依法问责,则不仅个案中的责任追究形同虚设,更可能对公众的法治信心造成伤害。
2、基本农田上的养殖场:项目合规性的核心追问
事件背后一个更加基础性的问题浮出水面:涉事养殖场所占用的土地,原是否为一级基本农田?如果属实,其建设是否经过了合法的土地用途变更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对于一般建设项目(包括养殖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权限极高,程序极为严格。
据反映,当地在推动土地流转时口头宣称“已完成规划调整”,但始终未能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规红图文件”。如果该养殖场确实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则其本身就是违法建设。一个违法建设的养殖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其责任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3、受害养殖户的权利保障与救济路径
面对八个月的维权困境,老裴以及其他遭遇类似情况的养殖户,可以尝试以下救济路径:
第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公开涉事养殖场所占土地的规划性质、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关键文件,核实其建设合法性。如果发现违法审批或未批先建,可以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就污染损害提起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将养殖场列为被告,要求其赔偿鱼死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十四万余元,以及鱼塘恢复生产所需费用。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污染原因、损失金额进行鉴定。环境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养殖户的胜诉概率相对较高。
第三,就行政机关不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环保部门未及时检测、检测程序不规范、镇政府出具的答复意见书敷衍塞责等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
第四,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对于被指消极应付、言语失当、事后被平级调动而未被问责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要求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
结语:这位六旬养殖户的遭遇,表面上看是一起鱼塘污染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但其背后交织着环境侵权举证难、行政机关履职不力、土地用途监管漏洞等多重制度性问题。三万多斤成鱼死亡,二十四万余元损失,八个月维权无果,换来的是一份连名字都写错的答复书、一次疑似程序失当的水质检测、以及一个“大不了不干”的推诿。
法律为受害方提供了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武器,但这一武器需要行政机关的规范履职作为支撑——如果污染发生后检测不及时、采样不科学、结论不客观,举证责任倒置便无从谈起。法律为公民提供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但如果程序空转、推诿塞责,正义便难以落到实处。更为根本的是,任何建设项目——尤其是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规模化养殖场——都应当在土地合规、环保达标的前提下运营。基本农田上的违规建设,从源头上埋下了矛盾的种子。对于老裴而言,他的鱼塘需要真相,他的损失需要赔偿,他的八年维权需要一个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