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拆“违建”,法院如何认定“以拆违代征”?
导读: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以拆违代征”是一种屡禁不止的违法模式。当行政机关需要征收土地却未取得征地批文、未启动法定征收程序时,不是依法履行征收补偿义务,而是将目标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以拆违之名行征收之实。这种做法的“便利”在于:可以绕过法定的征收程序,规避征收补偿义务,以较低的行政成本实现土地腾退的目标。然而,这种便利是以牺牲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法治原则为代价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这一规定确立了征收程序中违建认定的基本规则——违建认定必须在征收决定前完成,征收启动后再突击认定,属程序倒置、目的违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入库案例进一步明确: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处理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应当由征迁实施部门进行调查,而非由执法部门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
三户村民在承包地上修建养殖用房,却在未取得征地批文、未启动征收程序的情况下被以“违法建筑”名义强制拆除——这正是“以拆违代征”的典型样本。2026年5月和6月,法院先后对三起案件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补偿通知及复议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安置补偿申请。
1、“以拆违代征”的违法本质
(一)实体违法:未取得征地批文即实施拆除
征地批文,是征收行为合法性的“身份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未取得征地批文即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除,属于典型的违法征收行为。
本案中,杜某、马某国、马某华三人在各自的承包地上修建养殖用房。2021年7月,当地开展项目建设,在未取得征地批文、未启动征收程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以“违法建筑”名义强制拆除了三人的房屋。房屋被拆时,征地程序尚未启动——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连“合法征收”的资格都不具备,却已经完成了“拆除”的动作。这种“程序倒置”的做法,使整个行为从一开始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二)程序违法:征收启动后的违建认定属于程序倒置
行政机关对房屋未依法调查认定即按违建处理,本质是以拆违代拆迁、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的典型违法手段。其违法性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程序倒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而非用行政处罚或强制程序替代。《征补条例》第24条明确要求,违建认定必须在征收决定前完成;征收启动后再突击认定,属程序倒置、目的违法。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征收程序未启动的情况下直接以“违建”名义强拆,完全颠倒了法定的程序顺序。
未履行调查认定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违建认定前,未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拍照,未核实建设时间、历史成因,仅以“无证”推定违建。本案中的养殖用房修建在承包地上,属于农业生产设施,其建设标准和审批要求与一般房屋不同,但行政机关在拆除前未对房屋的合法性、建设年代和历史成因进行任何调查认定。
目的违法:以拆违促拆迁——补偿谈不拢即启动违建认定,目的不正当、滥用职权。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未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直接以“违建”名义拆除,其真实目的并非规划执法,而是绕过法定征收程序、规避补偿义务。
2、程序策略:如何绕过起诉期限障碍
强拆发生在2021年7月,早已超过行政诉讼六个月的起诉期限。面对这一程序上的“死结”,律师采取了“先申请履职、再复议、后诉讼”的程序策略。
第一步:申请履职。律师指导三户村民向当地行政机关邮寄履职申请,要求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这一步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申请履职行为,使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成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从而重新启动起诉期限的计算。
第二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审查后决定仅补偿土地及附着物、对室内物品不予补偿,其价值远低于实际损失,且作出的《通知书》中引用了已废止的文件。律师代理三户村民申请行政复议,虽然复议申请被驳回,但这一步骤进一步固定了行政机关的违法事实和程序节点。
第三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虽认可了律师的程序操作,但仍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律师果断建议三户村民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虽然败诉,但通过上述程序操作,起诉期限的障碍已被成功绕过——案件得以进入实体审理。
这一策略的核心法律逻辑在于:虽然强拆行为发生在2021年,但行政机关在收到履职申请后作出的《通知书》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对该《通知书》不服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计算。通过这一程序设计,律师成功“重启”了司法救济的大门。
3、二审判决的法律逻辑
2026年5月和6月,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对三起案件分别作出判决:
撤销三案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虽然认可了律师的程序操作,但在实体上未能充分认定“以拆违代征”的违法本质。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的实体认定。
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通知书》:《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在收到履职申请后作出的补偿决定。二审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在未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以“违建”名义拆除,属典型的“以拆违代征”;行政机关作出的《通知书》存在明显漏项,未处理室内物品补偿,且引用已废止的实施办法计算标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撤销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了《通知书》的合法性,二审法院一并予以撤销。
责令行政机关对三户村民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这是最具实质意义的判决内容。二审法院没有简单地“确认违法”了事,而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这意味着三户村民获得了重新谈判、争取公平补偿的机会。
4、案件启示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起诉期限过期不等于维权无门。本案通过“先申请履职、再复议、后诉讼”的程序策略,成功绕过了起诉期限的障碍。被征收人在遭遇强拆后,如果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可以通过申请履职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以该新行为为标的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但这一操作需要专业的法律指导,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委托专业律师。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以拆违代征”终将被法律否定。行政机关在未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以“违建”名义拆除房屋,即使一时“高效”,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审查。本案中,贵州省高院在二审中全面否定了一审判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责令重新处理补偿申请——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仅不能通过“以拆违代征”规避补偿义务,反而可能面临更高的赔偿成本和更被动的谈判地位。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的入库案例明确指出,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处理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而非由执法部门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对行政机关“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审查。本案的判决正是这一裁判规则的生动实践。
结语:未取得征地批文、未启动征收程序,却以“违法建筑”之名实施强制拆除——这是“以拆违代征”的典型样本。三户村民的遭遇并非个案,而是征地拆迁领域中一种常见且隐蔽的违法模式。当行政机关以“拆违”之名行“征收”之实,被征收人面临的不仅是房屋的丧失,更是补偿权利的悬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