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拆迁补偿扎堆离婚,这些问题你考虑过吗?

导读:所谓的一户一宅政策也好理解,比如两户人家有同样面积的房子和相同的人口数量,但是一家是一个户口,另一家是两个户口,两个户口的人家得到的拆迁补偿就多。近年来,这种为获得更多拆迁补偿款而离婚的现象并不少见。

近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秧草凹村出现了这样的场景上百位村民扎堆到当地民政局离婚,甚至还出现一家父子三人同一天离婚的情况。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希望通过离婚增加户头,以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

据报道,张贴在秧草凹村里的《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中写明:拆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所谓的一户一宅政策也好理解,比如两户人家有同样面积的房子和相同的人口数量,但是一家是一个户口,另一家是两个户口,两个户口的人家得到的拆迁补偿就多。近年来,这种为获得更多拆迁补偿款而离婚的现象并不少见。

究竟是拆迁补偿政策不够完善还是老百姓将婚姻视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

案件要点一:拆迁补偿政策存在漏洞,不严密

事实上,各地政府在征地拆迁公告之前都会对被拆迁区域的基本情况做彻底的调查,对于作为补偿依据的户头情况更是调查的重中之重,并且政府会以调查结果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所以说在政府进行清查之后所进行的离婚分户行为并不一定能够达到目的。

案件要点二:离婚后就能分户吗

离婚确实是分户的理由之一,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可以凭离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手续,但是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可以将被拆迁区域的分户办理请求延后。也就是说对于被拆迁区域的分户申请暂时不予办理,待拆迁安置工作完成之后再办理。

案件要点三除去获取拆迁补偿这层关系,村民扎堆离婚行为是否还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

首先,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不仅仅是身份关系的变更,跟个涉及到财产关系的分割,双方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大量的纠纷,特别是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不明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两种情况:一是顺利复婚,那么本来离婚之后的财产要作为个人财产,复婚之后双方的个人财产要作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那么一旦分割不明,对复婚之后的婚前财产(这些财产是上一次婚姻的共同财产)的界定就会发生困难。例如双方在离婚时没有重视而将财产都给一方,那么复婚之后一方取得大量婚前财产而另一方什么都没有。二是如果双方没有复婚,那么在财产上分割不明容易就引起纠纷。

其次,双方离婚之后由于身份关系的变化,与家人之间的继承关系也会发生变化。

案件要点四:对于拿到补偿款后很快复婚的夫妻,在这种情况下,补偿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对于拆掉的房屋要对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这笔房屋的拆迁补偿费与该房屋上有几个户头没有关系,它补偿的只是被拆迁房屋的价值。

既然政府将我们的房屋给拆迁了,那么政府不能放任我们流落街头,我们需要再买一套房子或者租一套房子保证我们的居住条件,由于这些不必要的麻烦是有政府带来的,那么政府就需要给被拆迁人一笔安置费用,以弥补我们所受到的不便利,而这个安置费是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按照户头发放的。

那么我们回到上面这个案例中,村民进行离婚分户,可能有这么几种考虑

第一,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户口迁入另一方,之后迁入方继承了一套房屋,那么这套继承的房屋是继承所得的合法财产,但是房屋上有可能已经不存在户口了,因为两位老人已经去世。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村民拆分户口以获得安置费的行为因为具有合法的房屋存在,其实无可厚非。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获得的无户口房屋运用这种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也是同理。

第二,家里只有一套房屋,但是为了多获得安置费,所以将户口拆分,这种方式可能就是现在被媒体广为诟病的。

其实通过这种方式很难达到增加安置费的目的,因为正如前面所论述的,政府在拆迁之前都会进行基本情况的清查,这种方式很难瞒过政府的眼睛,特别是在现阶段政府极力压缩拆迁费用的时期。

当然在道德上可能受到一种谴责,但是在拆迁律师看来,这从另一方面看可能也是我国民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表现,因为不能说村民钻法律和政策的漏洞就认为村民的道德思想有问题,而应该思考的是我们的法律、政策在制定、出台的过程中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矛盾和漏洞?为什么明知道有漏洞却不及时修补?

法律,毕竟是一件精细化的事业。

第三,我国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农村住宅的面积,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兄弟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腰包越来越鼓,有了钱,盖个房子这是中国人几千年的传统思想,即便是城市里的人不也在用各种手段规避限购政策买房子吗?如果房屋面积超标了,超过规定的部分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会被政府认定为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别说是安置费了,一些地方政府直接就无偿的给强拆了,农民朋友辛辛苦苦一辈子的心血就这么付之一炬。

在这种情况下,就通过拆分户口的方式降低每一户的面积以符合政策的规定,避免被无偿强拆的后果。

总而言之,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还是我国农村管理以户为基本单位,而不论这一户中有多少人的管理体制,与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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