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强拆决定书,5个程序违法点 这样的强拆决定站得住脚吗?

导读: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很多企业主在面对强拆决定时就会慌了神,不知所措。但今天拆迁律师通过与大家分享这则案例,就是为了告诉大家在面对此类问题时正确的维权思路和维权方法。希望各位中小企业主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够沉着应对。

案情简介:

2009年张某通过某村招商引资,与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书》,协议中记载张某租用该村土地52亩,租赁使用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后张某在村办企业肉牛场的基础上进行改建,用途为木器加工厂。后张某与其余几位业主一起以北京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办木器工厂一直合法经营。不料,2017年7月7日,北京市某区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张某建设的厂房因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并将于2017年7月11日强制拆除。

那么究竟张某的建筑是够属于违法建设?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面对这份突如其来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当事人又该如何救济呢?

律师分析:

1、原告不存在违法建设情况,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首先,张某是通过某村招商引资在原村办企业上进行改建。原村企业作为集体资产,其建设合法性毋庸置疑。那么张某以受让的方式取得该建筑的所有权,也是合法的。

其次,张某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进行改建,也是符合张某签订的租赁协议且不违反村委会的规定。此外还需要提醒各位朋友注意到的是:张某为设立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等都得到了村委会和镇政府的认可。

虽然因为种种的原因,涉案建筑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但是镇政府如果不考虑这些历史因素和特殊情况就将张某企业的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话,显然是欠妥的。

2、该某区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

经过对案件的梳理和研究,律师发现镇政府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一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然而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并未有工作人员上门对原告进行调查了解。

程序违法二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但根据当事人的描述来看,行政人员并未对其进行调查了解,更没有做相关的笔录。

程序违法三:

《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然而在张某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多次到行政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以工作忙没时间为借口,不愿意听取张某的陈述申辩。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张某合法的救济权。

程序违法四:

经过律师对材料的细致查看发现,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结尾处写到:…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该有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然而行政机关却将该期限擅自缩短至三个月,该行为剥夺了张某的合法的诉讼权,其行为明显违法。

程序违法五: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

然而镇政府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确定的强制拆除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显然违法了上述规定。

维权过程:

听取了拆迁律师的分析后,当事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委托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交换了证据。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明显的程序违法事实。镇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撤销决定书,并承认了其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过程中的程序错误。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很多企业主在面对强拆决定时就会慌了神,不知所措。但今天拆迁律师通过与大家分享这则案例,就是为了告诉大家在面对此类问题时正确的维权思路和维权方法。希望各位中小企业主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够沉着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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