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棚户区改造中街道办拆违建是否合法?

导读: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可能会遭遇一些意想不到的困境,例如街道办以“拆违”为由强制拆除房屋。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下面,我们将通过拆迁律师在河南省新乡市代理的一起案件,深入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看法院如何公正裁决。

基本案情:宅基地旁房屋被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被撤销

王先生在河南省新乡市某区某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其宅基地一侧也建有房屋。2023 年 3 月 9 日,当地街道办以王先生宅基地一侧房屋 “明显属于违法建筑” 为由,向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出人意料的是,街道办仅给予王先生一天时间,便于次日对该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其给出的理由一是王先生的房屋涉嫌“一户多宅”不符合政策,二是房屋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属于“占用耕地”。王先生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涉案片区已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

拆迁律师接受王先生委托后,指导其向河南省新乡市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庭审中,被告街道办将已被依法撤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作为证据提交。根据原告提供的(2023)豫 0702 行初 126 号《行政判决书》,法院认定该证据不能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合法。

胜诉要点:拆除行为合法性与房屋性质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指出,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违法查处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并无行使土地违法查处的职权,其实施强制拆除王先生宅基地一侧房屋的行为属超越职权。

《行政强制法》第 35 – 44 条和《土地管理法》第 83 条均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程序作出规定。《行政强制法》主要针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而《土地管理法》第 83 条则针对“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等情形。然而,街道办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仅一天后就拆除涉案房屋,显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部法律的规定,其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还强调,行政机关执法必须遵循职权来源合法、程序正当等法定要求。无论是拆除违建还是合法建筑,都应遵守法定程序。即便房屋确系违建,有关部门也无权违法强制拆除。更何况,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尚未依法认定,街道办唯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还被撤销。

最终,2024 年 1 月 31 日,河南省新乡市 xx 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 0702 行初 321 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新乡市 xx 区 xx 街道办事处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提示:警惕“以拆违促拆迁”老套路

在“棚户区”“城中村”等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需警惕征收方使出“以拆违促拆迁”的老套路。对于有证房屋和因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要坚决守住,利用征收补偿中的丰富救济手段捍卫自身整体补偿权益。

同时,对于街道办这类主体在改造项目中的作用,被征收人要保持足够重视和警惕。如有需要,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严格审查其作出行为的职权依据和程序合法性,争取有效遏制其对最终补偿利益的影响。

广大被征收人应记住,无论房屋是否属于违建,任何部门都无权违法强制拆除。法院的判决也明确传递出这一信号: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与房屋性质无关,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执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