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公开征地材料?百姓知情权岂容被剥夺!

导读:征地纠纷中,哪些材料是政府部门可以拒绝公开的呢?以下几种材料,即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以不予公开:第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第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近日,拆迁律师的委托人方先生就在法庭上进一步了解了这一重要法律条文的深层内涵。原来,2022年底,由于自己的房子被征收,方先生向政府部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却意外地被行政机关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对此,方先生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多方比较之下,他找到了拆迁律师处理此案。

1、案件背景

方先生是河南省封丘县王村乡某村村民,拥有合法宅地及地上房屋。几年前,该村启动了拆迁项目,方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由于对征地项目知之甚少,为了解自身情况,方先生向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及该土地的省级以上政府对宅基地实施征收所作出的征地批复、征地红线图”。2022年12月9日,该单位作出《答复书》,称上述申请暂不予公

遭遇碰壁的方先生实在想不通,申请的信息和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而且不涉及到国家机密,这种文件怎么可能会不予公开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先生在多方比较、优中选优后委托拆迁律师负责处理此案。

2、律师观点

在仔细研判案件后,拆迁律师认为,方先生申请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对其集体土地是否征收所作出的最终批准行为,而非自然资源局所说的过程性行为。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知情权。

为帮助方先生维权,拆迁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维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复议碰壁后,拆迁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及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庭审过程

法庭上,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辩称:1、被告以“根据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于申请内容系土地报批过程中的过程性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已经向原告做出了申请答复,已经履职到位。2、原告的诉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因此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4、最终结果

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本案中,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原告宅基地实施的征地批复文件及征地红线图,属于行政机关依法获取的政府信息,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应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进行审查和区分,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以属于本机关在土地报批过程中的过程性材料不予公开的答复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作出的答复应予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12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亦应一并撤销。

综上,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5、律师感言

征地纠纷中,哪些材料是政府部门可以拒绝公开的呢?

以下几种材料,即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也可以不予公开:第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第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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