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小瑕疵”是否影响征收决定的效力?
导读: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行政机关下达的各类文书因法律适用错误而被撤销的现象屡见不鲜,但这类情况往往相对复杂,作为被征收人的普通老百姓往往因不具备专业知识无从发现,遇到类似案件建议及时委托相关专业律师指导进行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县政府在征收前既没有通知被征收人开展听证会,也没有做到安置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这样的“小瑕疵”到底影不影响征收决定的效力呢?
最近,家住安徽省安庆市的委托人蔡先生就碰到了这个难题。幸运的是,他从茫茫人海里找到了拆迁律师,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成功判定政府的征地决定违法。
案件事实:
蔡先生在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某镇拥有房屋一套,并依法获得使用权证。2022年12月5日,县政府发布《关于县老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明确按起步区、拓展区分步实施更新改造建设,先期征收起步区,拓展区待后征收,蔡先生的房屋就位于征收范围内。
看到征收决定后,蔡先生总觉得不太对劲,正常来说,征收决定下发之前政府应该组织听证会、协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是自己却一点消息都没有。
几天后,县政府又下发了《老城区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看到补偿标准后,蔡先生十分诧异:“周围房子的市场价都是两万多一平米,怎么到我们这标准就放得这么低了?”联想到征收决定的种种反常之处,蔡先生马上就明白了这征收背后的水有多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蔡先生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拆迁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观点:
在研判案件后,拆迁律师就找到了此次征收的违法之处,于是马上帮助蔡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县政府《关于县老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和《宿松县老城区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法庭上,拆迁律师表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一、案涉征收项目没有依法征求公众意见和公布,没有因为公共利益开展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目的,不具有合法性。
二、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2、被告未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3、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程序违法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公平、不合理。1、评估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经实地考察,案涉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单位建筑面积售价为23874.49元 /m。案涉房屋的基准单价明显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商品房安置的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符,被征收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诉讼过程:
被告县政府辩称: 县政府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作出《关于县老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充分保障了被征迁户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撤销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程序违法。但鉴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已分批实施,撤销该征收决定将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判决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
至于原告认为房地产价格评估不合法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而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单个权利主体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其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并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因此未予支持。
诉讼结果:
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县政府作出《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县老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提示: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行政机关下达的各类文书因法律适用错误而被撤销的现象屡见不鲜,但这类情况往往相对复杂,作为被征收人的普通老百姓往往因不具备专业知识无从发现,遇到类似案件建议及时委托相关专业律师指导进行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