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征补协议就能强拆?法院判了!不可以!
导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即便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也不意味着征收方可以随意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法律明确规定,即使签订了协议,征收方仍需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台州,两位洪先生就遭遇了违法强拆的困境。他们在被逼迫的情况下,与征迁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腾空协议》。然而,即便签订了这些协议,两位洪先生并未实际搬迁,仍在房屋内居住。征迁方却以“依照协议”为由,强行拆除了他们的房屋。
面对这种不公,两位洪先生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征迁方坚称其拆除行为合法,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但拆迁律师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法律知识,逐一辩驳征迁方的观点。
拆迁律师从多个角度展开辩护:首先,审查协议订立的合法性;其次,确认协议是否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格式文本要求;再次,评估协议内容是否公平公正;此外,还考察协议的生效条件、征迁方是否按照协议支付补偿费以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
案件的荒唐之处在于,《房屋拆除协议书》与《腾空协议》竟然是在同一天签订的,这显然不合常理。更离谱的是,另一家的《腾空协议》原本未写明时间,征迁方却在向法庭提交证据后自行补充时间,这一行为被律师当场揭露。最关键的是,征迁方在未向省政府报批征地批文的情况下,行政协议尚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征迁方无权自行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
最终,在拆迁律师的据理力争下,人民法院确认征迁方的强拆行为违法。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两位洪先生的合法权益,也给所有被征收人带来了希望。
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也不代表房屋可以立即被拆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决定,要求其履行协议。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市、县政府及其委托的征收实施机关无权自行强拆,即使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确保任何强制行为都必须在司法监督下进行。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再次看到法律的公正与力量。对于被征收人而言,签订协议并非终点,法律依然为他们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在面对不合理的征收行为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