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后政府说“不是我干的”,谁来担责?
导语:房子被强拆,找政府讨说法,得到的回答往往是:“是拆迁公司干的”“是误拆”“跟我们没关系”。连该告谁都不知道。最高法早已明确:这事,政府推不掉。

一、真实案例:政府说是“误拆”,最高法判政府担责
浙江金华许水云的房子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2014年9月,没签协议、没出补偿决定,房子直接被拆。许水云告婺城区政府,区政府辩称是城建公司“误拆”,属民事侵权。
最高法2018年判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有市、县级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政府不能证明是其他主体拆除的,就认定政府为责任主体。委托建设单位实施拆除的,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确认强拆违法,责令政府赔偿。
一句话:活儿可以交给别人干,责任自己扛。
二、谁受益,谁担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市、县级政府是征收补偿的法定责任主体。最高法在许水云案中进一步确立:强拆发生后,政府不能光说“不是我干的”,得拿出证据证明是谁干的。拿不出来,法院推定政府干的。
村委会拆的?居委会拆的?拆迁公司拆的?只要是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这些主体实施的拆除行为,法律上视为受政府委托,责任由政府承担。
三、被拆迁人不用证明“是谁拆的”
2024年8月施行的最高法《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明确:没有强拆决定书、实施主体不明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院认为被告不对但能确定正确被告的,应当告知变更,不能直接驳回。仍不能确定的,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中止诉讼,不能以找不到被告为由驳回。
初步证据就够——现场照片、视频、征收文件,法院就得立案。
四、给被拆迁人的几点建议
第一,提前留证据。强拆发生前对房屋拍照录像;强拆发生时尽可能拍摄现场人员、车辆、制服标识;事后及时报警,保留报警记录。
第二,告错了不用怕。2024年新规明确法院应当告知你变更被告,而不是直接驳回。
第三,别拖,尽早行动。虽然起诉期限从知道实施主体之日起算,但建议不要被动等待。
总而言之,强拆主体不承认是政府行为,法律有办法让政府认账。 不管是推给拆迁公司,还是拿“误拆”当挡箭牌——法院只看一点:谁才是真正的决策者和受益主体。只要项目是政府主导的征收,强拆是为了推进政府项目,政府就脱不了干系。关键是别怕、别拖,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该起诉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