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该怎么去规避一些陷阱?实践中不能和拆迁方谈什么?
导读:被拆迁人不能和拆迁方谈这些:1、不和征收方谈政策。2、不谈拆迁奖励,重点在补偿。3、不谈没有协议或没有完整纸面协议的补偿。
征收方通过各种方式来压榨被征收人的利益,不仅仅是明面上的被拆迁人能明确知道属于违法行为的强拆、逼迁等,更有暗地里的各种让被征收人防不胜防的套路陷阱。而被征收人总会因为缺少应对经验、有效信息匮乏、法律知识不充分等原因置于被动,于是没有办法争取到合理补偿。
那么被拆迁人究竟该如何规避拆迁方的陷阱,究竟不能和拆迁方谈什么呢?
今天在这里提示大家三点重要内容:
1、不和征收方谈政策
国家法律从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并坚定的要给予被征收人保障。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如果能够依法正常的经历征收拆迁,最终是能够拿到一个不错的补偿的,至少能够保障原有生活水平的不降低。
然而实践中,有的地方征收工作人员常常会用“政策”二字去拒绝被征收人的补偿要求。当补偿无法协商一致时,征收工作人员就会说“这是政策规定,谁都无法改变”,夸大“政策”的强制性与必须性,用所谓的“政府政策”来压人。
被征收人要知道,政策是不能大于法律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严格依法。先不说是否真的存在这样的“政策”,即便真的存在,无疑这一“政策”只有符合其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才是合法的,否则涉嫌违法最终将导致无效。
因此,当遇到征收工作人员以“政策”为由进行打压时,大家一定要保持定力,不轻易放松口径,不轻易妥协,在计算合理补偿时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
2、不谈拆迁奖励,重点在补偿
“早日搬迁有大好几万的拆迁奖励,我们到底签不签呢?”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拿奖励”与“签字”之间摇摆。最终,不少人担心拿不到奖励,面对越来越高的奖励费损失,选择了早搬迁。
拆迁律师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法律允许利用奖励的方式来鼓励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有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定的征收奖励是合法的,但是过高的奖励被征收人需要提高警惕。羊毛出在羊身上,有的征收方将奖励设置得很高,征收补偿本身却很低,高额奖励很有可能是从被征收人所应得到征收补偿里克扣出来的。从最终的结果看,被征收人不仅没有得到额外的奖励费,反而因提早签字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重要维权基础。
因此,当征收方大方的给出奖励时,大家一定不要心急,切勿冲动签下补偿协议,因小失大。接受征收拆迁奖励必须建立在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自己房屋应当补偿的大致数额。大家可以先看看补偿标准是否参照了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时,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是否能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有所改善。
3、不谈没有协议或没有完整纸面协议的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的时候都是要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有利的保障。
然而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在这一环节中并没有形成一个足够的保障,有的由于不懂,不懂拆迁、不懂法等等,仅仅只是和征收方签了一份不甚规范的、简单的协议不规范的协议,随意的写几页如房屋面积、单价、装修损失等内容,或是签的协议里面存在很多内容不明确的地方;而有的受高奖励引诱等,在征收方的要求下签订了空白协议;还有的深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根本没有协议,没有把协商、承诺好的补偿落实在纸面上等等。
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家一定要签订明确的、规范的安置补偿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前需要仔细审查。
在内容上大家要注意,必须说明以下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拆迁律师提醒:如果补偿没有协商一致,补偿不合理,那就不要签订任何的安置补偿协议。因为这份协议属于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要受契约限制,事后反悔了再想维权是很被动的。
同时,一些内容不明确的、空白的协议一定不要签,后续一旦出现问题,即使说可以通过走法律途径去进行撤销,但实际中由于举证困难,被征收人同样会在维权上陷入被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