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征收:评估悬殊、胜诉后遭强拆,程序公平如何保障?
导读:一座经营近二十年的养殖场,在土地征收的浪潮中卷入一场跌宕起伏的权益之争。从评估报告的悬殊差距,到法院撤销补偿决定的胜诉曙光,再到未及重新评估便遭拆除的急转直下——王某光夫妇的遭遇,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土地征收中程序正义与民生保障的深层较量。当评估程序屡遭质疑,当胜诉判决未及履行便遭遇强拆,当土地权属在公示无异议后又被推翻,被征收人面对的,不仅是补偿金额的多寡,更是对程序公平的终极拷问。
征收启动与评估争议:补偿决定背后的三重疑云
2019年8月,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王某光夫妇经营近二十年的养殖场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0月,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土地征收。在程序推进过程中,评估环节成为争议的焦点。
第一重疑云在于评估程序本身。王某光夫妇未参与评估机构选择,而评估机构在第二次评估时甚至未实地查勘,仅依据第一次评估的部分内容得出结果。这种“纸上评估”如何能保证数据的客观真实?
第二重疑云在于评估结果的悬殊差距。2023年7月,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核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总价为1,008,798元。然而,王某光夫妇自行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的结果却达3,404,351元,差距超过三倍。周边房价每平方米已达5000元左右,评估结果与实际市场行情的匹配度难免令人存疑。
第三重疑云在于评估时间的严重滞后。评估实地查勘在2019年7月进行,但作为补偿依据的分户报告出具于2019年12月30日,且未载明有效期。2023年7月作出补偿决定时,距离查勘已过去四年。土地性质已于2019年10月由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评估却始终按集体土地标准进行,未能及时反映土地性质的转变。更令人费解的是,评估作业竟持续到2025年5月,一份评估报告“跨越”近六年,其时效性与准确性如何保障?
胜诉后的转折:判决未履行便遭强拆
面对补偿决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评估程序不合规、地面附属物缺项漏项、补偿标准适用错误等,王某光夫妇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4月28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补偿决定存在事实依据不足的情形,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行为。
这本应是维权的转折点。法院明确要求,在重新作出补偿行为时,应依照法定程序审慎、规范履行职责,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判决的效力尚未落地,新的冲击接踵而至。
2025年4月1日,村委会对养殖场实施了拆除。此时,距离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已过去近一年,但新的评估尚未启动,新的补偿决定尚未作出。拆除行为直接导致养殖场灭失,评估对象不复存在,王某光夫妇无法配合政府进行下一步的评估测量。胜诉判决带来的程序重启机会,被一纸强拆令彻底阻断。
王某光夫妇于2025年5月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理由包括街道办无强制拆除职权、拆除前未履行法定程序等。然而,2025年8月,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认为街道办帮助村委会完成土地交付行为合法,属于行政行为,并非“强制拆除”。这一认定,将物理上的拆除行为转化为行政上的“帮助交付”,回避了强制拆除的违法性质。
关键争议的多重维度:
本案中暴露的问题,远不止于评估和拆除本身,而是触及征收程序的多个核心环节。
评估的缺项漏项问题贯穿始终。第一次评估存在遗漏,第二次评估虽有所调整,但问题仍未完全解决。拆除后,评估对象已不完整,任何评估结果都难以反映真实价值。王某光夫妇自行委托的评估结果高达340余万元,与政府评估的87万余元形成鲜明对比,这种悬殊差距本身,就是对评估公正性的有力质疑。
土地权属的不确定性成为另一重困局。征收时,地面附属物评估公示30天无任何争议。然而进入补偿阶段后,政府却称部分土地不归被征收人所有。当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公告时提出异议,政府以公示期已过为由拒绝;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政府复核后未改变,却可随意认定被征收人无相关土地权属。这种“公示时无异议、补偿时随意推翻”的做法,让权属认定的权威性荡然无存。
补偿标准的适用同样存疑。土地性质已于2019年转为国有,补偿却始终按集体土地标准进行。评估时点的滞后、土地性质转变的忽视,导致补偿结果难以反映真实价值。
结语:从评估的悬殊差距,到胜诉后的强拆;从权属的随意认定,到复议的维持结论——王某光夫妇的养殖场征收纠纷,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土地征收中程序正义的多重裂缝。评估程序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公允性、评估时点的合理性、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权属认定的确定性,每一个环节都关乎被征收人对公平正义的感知,也考验着行政与司法在复杂利益纠葛中的平衡智慧。
当法院判决明确要求“审慎、规范履行职责”,当拆除行为在判决未履行前便仓促推进,当行政复议将物理拆除定义为“帮助交付”——被征收人面对的,不仅是补偿金额的多寡,更是对程序公平的终极追问。争议尚未落幕,而每一个环节的规范与厘清,都关乎着法治在基层的落地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