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能成为强拆的“挡箭牌”吗?
导读:2024年6月,河北某城中村,推土机的轰鸣声打破了清晨的宁静。温某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家,在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拆除。瓦砾堆前,他愤怒而茫然。更让他困惑的是事后官方的回应:这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是居委会组织的拆迁行为,与区政府无关。一夜间,家园化为废墟,而应当承担责任的“大手”却隐入了“村民自治”这面看似合法合规的帷幕之后。
这并非孤例,在许多地方的城中村改造、环境整治等项目中,“村民自治”越来越频繁地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规避法定程序、推卸强拆责任的“挡箭牌”。当公权力悄然隐身于自治组织之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找寻真正的责任主体?
1、困局:“村民自治”外衣下的权力越位
城中村改造法律关系复杂,其土地性质可能涉及国有与集体混合,实施主体往往多元。这为一些地方政府“借壳行事”提供了操作空间。其常见套路是:
政策层面的“责任下卸”:在市级或区级的改造方案中,可能原则性规定“区政府负总责”,但在具体操作细则中,又模糊表述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由居委会、村委会具体实施”。这为日后推诿埋下了伏笔。
实施过程中的“角色混同”:拆迁现场,身着制服的人员、居委会干部、外包公司人员混杂在一起。口头指令可能来自街道或区里派出的“指挥部”,但书面通知、公告却以居委会名义发出。一旦发生强拆纠纷,区政府便主张自己仅是“指导者”,居委会才是“执行者”。
法律适用的“选择性解释”:区政府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强调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试图将带有强制属性的拆迁行为,包装成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事项,从而规避《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的严格程序要求。
这种模式下,被拆迁人温某陷入维权困境:告居委会?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非行政诉讼适格被告,且缺乏强制执行能力。告区政府?对方已准备好一套“自治论”进行抗辩,举证证明其直接组织、指挥强拆的难度极大。
2、破局:律师的三重穿透策略
面对困局,律师没有纠缠于拆迁现场的口头之争,而是制定了由表及里、层层推进的诉讼策略。
第一重穿透:政策溯源,锁定“第一责任人”的文本证据。
律师首先沉入浩繁的政策文件库。他们检索并分析了该市、该区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会议纪要。最终,在一份由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XX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找到了至关重要的表述:“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份红头文件,白纸黑字地将“组织实施”的法定职责明确赋予了区政府,而非居委会。这成为了击碎“自治挡箭牌”的第一枚,也是最有力的法律炮弹。
第二重穿透:证据固化,构建“事实委托”的行为链条。
仅有政策原则还不够,需证明本次强拆是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具体表现。律师团队指导当事人及周边群众,多角度收集证据:
现场证据:尽可能清晰地拍摄了现场带有执法标志的车辆、指挥人员影像。
人员证据:通过走访,确认现场指挥者身份实为区城管部门或街道办派驻人员。
程序证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此次拆迁项目的资金拨付文件、补偿方案批复等。这些文件通常直接关联区级财政和审批部门,能间接证明项目的主导权在政府手中。
逻辑证据:律师在法庭上犀利指出,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的强制拆除行为,远非居委会的法定职责范围。其所需动用的庞大力量、协调的各部门资源,绝非一个自治组织所能独立支配。这强有力地推导出,居委会的行为背后,必然存在行政权力的实质委托与支持。
第三重穿透:法理辨析,厘清“自治”与“行政”的不可逾越界限。
在法庭辩论中,律师直面区政府的核心抗辩点,进行了精彩的法理辨析:
权力来源不同:居委会的权力来源于居民授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而强制拆除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或限制,其权力只能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且通常专属于行政机关。
法律程序迥异: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辩称“村民自治”实质是试图用简单的“民主程序”替代这些严格的法定程序,是根本性的法律错误。
责任性质明确: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即便存在所谓的“委托”,区政府也难逃其责。
3、胜诉:司法确认背后的深远意义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一审判决确认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这一判决的价值远不止于为温某个人赢得了国家赔偿的入场券:
明确司法立场,遏制“责任逃逸”现象:判决以司法权威宣告,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的强制行为,地方政府不能以“村民自治”为借口金蝉脱壳。这为类案审理树立了标杆,极大地压缩了地方政府违法操作的空间。
保护自治组织,还原其本来角色:判决实际上也保护了居委会等自治组织,防止其被滥用为行政违法的“白手套”,使其能够回归服务居民、民主协商的本职。
赋予被拆迁人清晰的维权靶心:它告诉所有面临类似处境的被拆迁人,维权的矛头应直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要抓住“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这个牛鼻子,就能有效破解体量庞大、关系复杂的拆迁纠纷。
推动征收补偿工作的法治化:判决倒逼行政机关在未来的项目中,必须严格依法界定自身角色,规范委托程序,完善证据留存,从源头上减少程序违法。
结语:让每一份权利,都能找到负责的“名字”
温某房屋的废墟上,最终立起的不仅仅是一份胜诉判决,更是一个清晰的权利公式:当你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抬头寻找责任方时,目光必须越过具体施工的人,越过发出通知的居委会,最终锁定在负有法定组织实施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