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从1.2亿降到8000万,政府能单方面反悔吗?
导读:征收补偿谈好了1.2亿,白纸黑字初步确认,企业正等签约。谁知政府部门转头就变卦,以各种理由不断压价,最后甩出一份8000万的评估报告。从1.2亿到8000万,这4000万的差价,企业该认吗?
福建某地,一家台资企业正经历这样的噩梦。这家公司扎根当地多年,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状况良好,距合作经营期限届满还有十多年。当城市规划的浪潮涌来,公司被纳入征收范围,企业主没有抵触——公共利益需要,他们理解,也愿意配合。最初的协商顺风顺水。双方你来我往,最终初步确定了1.2亿元的总体补偿价值。企业主松了一口气,以为事情很快就能落地。
但他没想到,这只是煎熬的开始。
1、从1.2亿到8000万:一场“反悔式征收”
初步补偿价值确定后,事情开始变味。政府部门以各种理由不断压低补偿——“政策有变”“标准调整”“审计要求”——每一次沟通,补偿预期就往下掉一截。企业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更让企业意外的是,在协商陷入僵局时,政府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进场,对公司的整体不动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得出8000万元的结论。
从1.2亿到8000万,落差4000万。
企业主难以接受:当初双方认可的补偿价值,就这么被一笔勾销?政府可以单方面推翻协商成果,再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单方面选择评估方法,最后强行塞给企业一个“法定结论”?他决定不再沉默。
2、律师介入:三个关键问题锁定突破口
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前往当地走访调查。梳理完材料,律师发现三个核心问题,成为破局的关键。
第一,这家公司不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公共利益需要;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公路、铁路等核准报废。
本案中,公司既未撤销、也未迁移,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距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尚有十多年。唯一可能适用的只有“公共利益需要”这一项。但即便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也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在司法实践中早已被解释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非政府单方定价。
第二,政府单方面指定评估机构、单方面选择评估方法,程序不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而非征收方直接指定。
评估方法同样需要与被征收人协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的适用性进行分析,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评估。未经协商、未经适用性分析,直接采用收益法,结论的公正性存疑。
第三,本案应当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
公司所在的区位、周边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交易情况,本应是评估的基础。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土地的性质不应影响地上附着物的正常使用与价值。采用市场比较法,才能真实反映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收益法虽然也是一种合法方法,但其适用前提是被评估对象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未来收益,且相关参数易于确定。本案中,公司正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若采用收益法,极易因参数选取不同而导致结果偏差。而市场比较法直接参照同类不动产的实际成交价格,更能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3、维权路径:法律意见函敲开协商大门
确定维权方案后,律师没有贸然提起诉讼,而是先走了一步“以理服人”的棋。
律师指导公司向有关部门邮寄法律意见函,系统陈述三点核心主张:
第一,公司不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即使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也应给予公平补偿,而非单方压价。
第二,初步协商确定的1.2亿元补偿价值,虽未形成正式协议,但反映了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政府单方面反悔缺乏正当理由。
第三,后续评估程序不公,评估方法选择不当,评估结果不应作为补偿依据。
法律意见函的作用,是将案件从“情绪对抗”拉回“理性对话”。函件送达后,有关部门开始重新审视案件,协商之门再次打开。最终,在律师持续跟进和专业博弈下,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补偿方案回归合理轨道,上亿元资产得以保住。
4、法律分析:为什么政府不能“单方反悔”?
本案触及征收补偿实践中的一个普遍痛点:政府可以单方面推翻协商成果吗?
从法律层面分析,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初步协商确定的补偿价值,虽非正式协议,但具有事实约束力。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恪守承诺,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即便初步协商成果尚未形成最终协议,政府出尔反尔、反复压价,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评估程序的启动、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方法的采用,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征收不是“单方决定”的游戏,而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互动过程。从评估机构的确定到评估结果的复核,每一个环节都应当体现程序公正。
第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补偿”原则。何为“公平补偿”?司法实践中的通行解释是:补偿数额应当使被征收人的财产状况不因征收而降低,即“恢复原状”或“等价置换”。单方面压价、委托评估得出远低于预期的结论,与此原则背道而驰。
5、本案启示:面对压价,企业如何自保?
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为面临类似困境的企业提供了几点重要启示。
启示一:固定证据,保存协商记录。
本案中,双方初步确定1.2亿元补偿价值的协商记录,成为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无论电话、微信、会议纪要,凡是能证明“当时曾达成初步共识”的材料,都应妥善保存。
启示二:评估机构不能任由对方指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赋予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任由征收方单方指定,等于放弃程序权利。
启示三:评估方法的选择可以博弈。
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各有适用场景。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说明方法选择的理由,并对明显不合理的评估方法提出异议。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平行评估,形成对照。
启示四:法律意见函是“敲门砖”,不是“休战书”。
本案中,律师先发法律意见函,为后续协商铺路。但如果协商无效,诉讼仍是必走之路。确认违法之诉、撤销之诉、履行补偿职责之诉,都是可选的司法通道。
从1.2亿到8000万,4000万的落差,曾让这家台资企业濒临绝望。但法律没有放弃它。在律师的帮助下,企业没有接受被压低的命运,没有在反复的拉扯中屈服。它用法律意见函敲开协商之门,用专业论证驳斥不公评估,最终保住了上亿元资产。
这起案件的结局,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征收补偿不是政府的“单方定价”,而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博弈。任何单方面推翻协商成果、单方面指定评估、单方面压低补偿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审视与纠正。
对于正经历类似困境的企业,这句话值得记住:协商成果不是废纸,评估程序不是过场,公平补偿不是口号。当你的补偿从1.2亿被压到8000万,别急着认命。拿起法律,敲开门,把道理讲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