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组织的强制清表,能推卸给村委会吗?

导读:2022年寒冬,山东省利津县某村,村民刘某某看着自家承包了十余年、已办理林权证的15亩土地,在机械的轰鸣声中变得一片狼藉。地上一棵棵已成材的树木被连根推倒,而这一切,距离他得知自己的承包地被纳入城镇建设征收范围,已过去了漫长的十六年。更令他感到无助的是,这场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强制清表行动,似乎在法律上成了一桩“无头公案”——实施者是谁?责任由谁承担?

当刘某某试图寻求说法时,他得到的是一份来自村委会的说明,意图将清表行为定性为“村民自治”范畴的民事活动。而真正出现在清表现场、身着制服进行指挥的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则在法庭上坚决否认自己是组织者,声称只是“劝解和维护秩序”。

这场发生在土地上的“罗生门”,尖锐地提出了一个在征地拆迁中极具代表性的法律问题:当行政机关为推进项目而实施强制行为时,能否通过模糊身份、推诿给基层自治组织来规避法律责任?遭受侵害的被征收人,又该如何拨开迷雾,锁定真正的责任主体?

1、诉讼背景:权利在征收长跑中悬空,强拆在程序缺位下发生

刘某某的维权之路始于2006年。彼时,因城镇建设需要,其合法承包并拥有林权证的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然而,征收程序启动后,刘某某并未像法律规定的那样,获得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他的权利,在漫长的行政过程中被悬置了十六年。

转机并未在等待中出现,取而代之的是粗暴的终结。2022年12月5日至6日,在未与刘某某达成任何补偿协议、未履行任何法定告知催告程序、更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大批人员和机械开进他的承包地,对地上的林木实施了彻底的强制清除。刘某某的财产顷刻间化为乌有,而征收进程则以一种违法的方式被强行推进。

2、诉讼历程:从一审驳回到二审逆转的司法角力

面对强势的违法行为,刘某某选择了依法诉讼。2023年6月5日,其代理律师依据现场拍摄的证据(清晰显示了某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场指挥的情景),以该街道办为被告,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然而,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就异常艰难。在法庭上,某街道办使出了实践中常见的“金蝉脱壳”策略:全盘否认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并提交了一份由其下辖的某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声称清表系该村“自主行为”。利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某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街道办人员在现场,但不足以直接证明其是组织者,在被告否认且有村委会“背锅”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了起诉。

刘某某没有屈服,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东营中院经审理,明确指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法院认为,在刘某某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于强制行为发生时在场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发生转移。街道办作为主张清表系村委会所为的行政机关,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现场的具体职责及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全部证据,而非简单否认。2024年5月23日,东营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利津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发回重审后,利津县人民法院的审理焦点变得清晰。法院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了以下关键事实:清表现场确有该街道办三名领导干部在场;街道办作为村委会的上级指导机关,无法说明清表人员的具体身份,也无法合理解释其工作人员为何恰好出现在一个所谓的“村民自主”清表现场,并对“劝解、维护秩序”的具体对象和方式语焉不详。最终,法院结合土地及地上物确已被强制清除的结果,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于2022年12月5日至6日实施的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3、法理剖析:为何街道办无法推责?——职权法定与举证责任的胜利

本案的胜诉,绝非偶然,它精准地击中了违法强拆中责任主体认定的两个核心法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原则:谁有权力“强拆”?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对于合法土地及地上物的强制清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法律将这项权力赋予了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包括街道办)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并执行,自身绝无直接动手强制执行的权力。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不具备任何行政强制执行权。

因此,无论街道办如何辩解,一个基本前提是:在法律上,村委会根本不具备实施“强制清表”这一行政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将违法行为推卸给一个在法律上无权实施该行为的主体,这一抗辩本身在法理上就难以成立。

第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则:谁该证明“我没干”?

本案一审到二审的逆转,淋漓尽致地展现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威力。依据《行政诉讼法》,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当刘某某提供视频、照片证明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时,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使被告涉嫌违法的事实具有了高度可能性。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街道办。街道办必须提供扎实证据证明:清表行为确实由村委会独立决定并实施;其工作人员在现场有合法、合理的其他公务目的。

然而,街道办仅提交了一份利害相关的村委会说明,无法提供任何关于清表决策过程、人员组织、资金安排的证据,也无法合理解释其领导干部长时间停留在“民事行为”现场的必要性。这种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法院依法推定其应承担违法责任。

4、典型意义与维权启示:破局强拆“罗生门”的行动指南

刘某某案的胜诉,为所有面临类似困境的被征收人提供了一份宝贵的行动指南。

确立坚定认知:强拆绝非“民事纠纷”。

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任何针对合法财产的强制清除、拆除行为,本质上都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范畴。村委会等组织不具备该权力,所谓的“村民自治拆除”往往是行政机关为规避法律程序而导演的戏码。树立这一认知,是寻求正确法律救济途径(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的前提。

第一要务:冷静、全面、合法地取证。

本案胜诉的基石,是刘某某在强拆现场获取的关键影像证据。这些证据直接锁定了街道办工作人员与强拆行为的时空关联。维权启示在于:遇到强拆,恐惧与愤怒无济于事,应立即采取行动,使用手机等设备进行多角度、不间断的拍摄,重点捕捉:现场指挥人员(尤其注意制服、胸牌)、执法车辆车牌、机械作业过程、对话内容等。证据的清晰度与完整性直接决定后续诉讼的成败。

精准锁定被告:穿透表象,直指真正的行政主体。

在取证时,就要有意识地去识别和记录可能代表行政机关的人员与标识。在起诉时,应基于证据所能证明的最高级别的、在现场起主导作用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不要被“村委会实施”的幌子所迷惑,要坚决起诉有管辖权和实施能力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部门。

坚持程序斗争:用尽法律审级,捍卫自身权利。

本案经历了一审驳回、二审发回、重审胜诉的完整过程,这警示我们维权之路可能曲折。当一审遇到地方保护或事实认定不公时,必须坚决上诉。上级法院往往能更超脱、更严格地适用法律。刘某某的坚持,最终换来了违法行为被盖棺论定的违法判决,这为其后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林木损失,奠定了不可动摇的基础。

结语:刘某某案的判决,如同一声警钟,宣告了那种企图通过“操纵”村委会来实施违法强拆、进而推卸责任的伎俩,在法律面前日益失效。它昭示着,法治的进步正迫使行政机关必须更加审慎地对待手中的权力,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征收与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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