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征收与补偿条例》的3大认知误区是什么?

导读:误区一:“强拆没了”。误区二:拆迁奖励越高越好。误区三:仅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农村房屋拆迁不适用。

时代在不断的前进,而每一个前进中,我们都能看到拆迁的影子。最近拆迁律师接触到不少的案子中,我们发现许多被征收人对《征收与补偿条例》这部法律的理解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几个误区,甚至会影响到拆迁补偿。

误区一:强拆没了

“强拆”对于被征收人来说看的多也听得多了,而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很多被征收人满心欢喜,认为“强拆”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以后再也不会遇到了。

其实不然,在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的时候,“强拆”被分为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行政强拆”是经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司法强拆”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很多被征收人没搞懂的是,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之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便被废止,同时被取消的是行政强拆,而司法强拆到现在依然是存在的。

纵观拆迁的历史,拆迁中的悲剧大多都是因为强拆而发生,行政强拆的废止也是我们国家司法的进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决定书,在6个月之内既不签字,又不复议或者诉讼的,那么征收方便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作出行政强制裁定书,进行强拆。

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补偿不合理,不签字是可以的。但是在收到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仍然置之不理,也不走法律途径维权,那么咱们离司法强拆真的就不远了。

误区二:拆迁奖励越高越好

没错,这是很多人的想法。当然拆迁法律也支持拆迁项目设定一定金额的奖励,提高大家的搬迁积极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拆迁应该设定奖励。这个时候很多被征收人就会以为拆迁奖励越高越好,只要征收方给我就拿。

但是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不是拆迁奖励越高就越好重点是房屋补偿

拆迁奖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固然让人心动不已。但实际上,“羊毛出在羊身上”,拆迁奖励只是你的房屋补偿款中划出来的一部分。征收方正是利用人们想占便宜的心理,设置一些高额的拆迁奖励,吸引被征收人尽快签字搬迁。

结合近年来发生的不少违法拆迁案例,我们总能发现高额拆迁奖励的影子。待被征收人签字后才发现,房屋补偿不合理,此时悔之晚矣。

在房屋征收中,咱们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看到高额的奖励就心急火燎的去签字。一定要先了解自己房屋的情况,评估自己房屋的价值。如果房屋补偿合理,那么这笔奖励我们是当然要去争取。但是如果我们发现给出的补偿标准并不合理,拆迁奖励却很高,这时我们就要注意这奖励拿不得,尽快的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争取自己合理的房屋补偿。

误区三:仅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农村房屋拆迁不适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这个条例会让非常多的被征收人产生了歧义,以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其实在现实中并不是只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才能参考这部法律,如“城中村”、“纳入规划区”、“城郊”等区域的补偿都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所以城中村纳入规划区城郊等区域的补偿都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咱们被征收人来说非常重要,影响着以后的补偿,我们被征收人一定要去多理解,如果有不理解的地方,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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