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强拆令,三十年的家:谁有权推倒我的房子?
导读:“明明是镇政府违法强拆房屋,为什么县政府还会维持复议决定呢?”2021年8月19日,河南郭某家房屋被一伙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推倒时,他攥着三天前收到的《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内心充满愤怒与困惑。这份由村支书转交的文件要求他在8月20日前自行拆除房屋,理由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然而,强拆行动比文件规定的期限提前了一天,且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
当郭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得到的竟是维持强拆决定的复议结果。这场两级政府“双簧戏”背后,暴露出基层治理中令人心惊的权力失序。
1、程序崩塌:三天强拆令如何践踏法律底线
未兑现的申辩权:镇政府的《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虽写明可在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却在第三天就实施强拆,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形同虚设。这直接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催告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保障其陈述申辩权。
“不明人员”的强拆疑云:镇政府当庭辩称“未实施强拆”,试图将责任推给所谓“实际侵权人”。然而法院查明,强拆行为与限期拆除告知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镇政府无法摆脱责任。此类推诿手段在强拆案中屡见不鲜,如河北邯郸某案中,镇政府同样以“拆违”为名强拆民宅,最终被法院确认为超越职权。
2、权力错位:镇政府拆房资格的法律拷问
主体资格缺失: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收处置权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镇政府根本不具备作出限拆决定的法定职权。此案中镇政府越权行政,犹如“无证行医”。
法律适用错乱:案涉土地为河南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应适用《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理。但镇政府机械套用《城乡规划法》,暴露其对法律体系的割裂认知。类似错误在浙江苍南多起强拆案中重现,当地镇政府甚至以过时的县委文件替代法定拆除程序,多次被法院判违法却仍不改正。
3、司法亮剑:一纸判决撕破双重违法面具
面对两级政府的辩解,法院的判决直击要害:
可诉性认定:镇政府声称《限期拆除告知书》是“程序性文书不可诉”,但法院指出该文书直接增设了郭某的拆除义务,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责任倒查:县政府在复议中未纠正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反而予以维持,其《复议决定》构成二次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法律定位纠偏:旗帜鲜明地指出——集体土地处置必须回归《土地管理法》框架,用《城乡规划法》处理征地拆迁属于根本性法律误用。
4、城规VS土规:被强拆掩盖的法律分水岭(为何选错法条就保不住家?)
此案暴露出许多基层部门对城乡规划与土地管理法律体系的混淆:
土地规划(土规):出自《土地管理法》,严控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核心是守住耕地红线;
城乡规划(城规):源自《城乡规划法》,规范城市建设活动,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等;
致命错位:当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时,必须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镇政府用“城规”代替“土规”,本质上是用装修标准否定房屋产权,暴露出权力任性的根源。
苍南某镇曾创下“年度拆违128万平方米”的政绩,背后却是多起被法院确认的违法强拆;邯郸村民谢某飞的房屋因建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却被镇政府套用新法强拆,最终靠“建设时间早于法律生效”的关键证据翻盘——这些案例与郭某一案共同折射出程序正义被架空时,公民房屋所有权的脆弱性。
当推土机再次轰鸣,法律留给公民的盔甲依然清晰:
证明权属:房产证、缴费记录、村委会证明、航拍图;
锁定程序违法证据:未盖章的公告、拒绝听证的记录、夜间强拆的录像;
启动法律阻击:在强拆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用《行政诉讼法》第56条冻结强拆执行。
核心提示:当强拆来临,法律赋予你的四道防火墙
程序盾牌:行政机关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资格质疑:乡镇政府直接发限拆决定?越权!
法律选择权:集体土地遭遇“以城规代土规”?违法!
证据反击链:手机拍强拆视频、保存原始文件、立即报警取证。
郭某的房屋倒下了,但判决书竖起的界碑仍在:当权力跳过《土地管理法》的高墙闯入民宅,法院的撤销判决便是刺向违法强拆最锋利的法律之刃。而那些尚未被拆毁的,是每个公民对“法无授权不可为”最朴素的信仰。
程序不是枷锁,而是权力的边界——强拆现场每一声未履行的告知,都在蚕食法治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