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稼被一铲而空,工程紧急就能“先斩后奏”?

导读:夕阳西沉,一群不知名的鸟儿扑棱着翅膀,从金黄的玉米地里仓惶惊起,在空中盘旋哀鸣。就在这片即将收获的田野上,西安市户县农民王某佝偻着身子,指尖颤抖地抚过满地狼藉——就在2021年8月15日那个傍晚,他视若珍宝的庄稼,被冰冷的机械铲车夷为平地。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心血,顷刻间化为乌有。这粗暴的一铲,铲断的不仅是待收的禾苗,更深深刺痛了农民赖以生存的根基与尊严。

王某是户县A村土生土长的村民。他承包的土地,如同祖辈传下的命脉,维系着一家生计。然而,“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项目的推进,将他的承包地划入了征收范围。征收,本应遵循法律的轨道,闪耀着公平与补偿的光泽。可2019年7月6日那天的情景,成了王某挥之不去的噩梦——当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未与王某签订任何补偿协议、未支付分文补偿款的情况下,悍然开进他的土地。大型机械轰鸣着,毫不留情地将他辛苦培育的作物、搭建的生产设施,尽数损毁、清除。土地征收最基本的原则“先补偿,后搬迁”被彻底践踏,取而代之的,是赤裸裸的“先铲平,后再说”。

望着满目疮痍,王某悲愤交加。这土地上的一草一木,都浸透着他的汗水与期盼,如今却像垃圾般被随意清除。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在推土机的履带下被碾得粉碎。绝望中,他寻求法律的庇护,最终委托拆迁律师,决心向这种蛮横的行政强权讨一个公道。

拆迁律师接手此案,目光如炬,直指核心违法点:街道办的强清行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铁律的公然蔑视!该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更关键的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早已确立“裁执分离”原则——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必须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后,方可由法院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街道办绕过法律程序,未作任何补偿便直接动手强拆,其行为本质就是违法的“先上车后补票”,粗暴剥夺了王某获得公平补偿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法定权利,严重侵害了其受《物权法》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拆迁律师信心坚定,协助王某将街道办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法庭之上,面对王某血泪控诉,街道办的辩解显得苍白而傲慢:

“绝大多数村民都签协议了,就王某嫌补偿低拖着不签!工程工期火烧眉毛,等不起,只能先清附着物。补偿款又没说不给他,他随时可以来领!”

“再说了,他这都过了起诉期限了,法院该直接驳回!”

这番强词夺理,将“工程紧急”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将公民的财产权视为可以随意处置的障碍。若此逻辑成立,任何手握权力的部门皆可假借“紧急”之名,行强占强征之实,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与程序正义将荡然无存。

正义的裁决虽迟但到。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书,如同利剑,斩断了街道办“效率优先”的荒谬逻辑:

征收土地,必须严格遵循“先补偿,后征收(清除)”的法定原则。本案中,街道办在未与王某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的情况下,擅自强制清除其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行政!

至于街道办辩称的起诉期限问题,法院明确指出,王某在财产权遭受侵害后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其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街道办企图以“超期”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一锤定音:确认西安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7月6日强制清除王某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这份沉甸甸的胜诉判决,为王某讨回了法律的尊严,也为千千万万可能面临类似不公的农民点亮了一盏维权的明灯。它用司法权威宣告:任何借口,无论是“工程紧急”还是“多数人已同意”,都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违法强征强拆、践踏农民财产权利和尊严的通行证!

拆迁律师对此案深有感触,发出郑重提示:

街道办“先清除后补偿”的论调,正是典型的“先上车后补票”式违法操作,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征收方本就处于强势地位,若纵容此类行为,被征收人将彻底沦为刀俎下的鱼肉——土地被强占,青苗被毁弃,最终只能被迫接受对方单方面抛出的、可能远低于合理预期的补偿条件,陷入“反正都拆了,爱拿不拿”的绝望境地。

“先补偿,后搬迁”绝非一句空话,它是法律为保障被征收人基本生存权和财产权构筑的坚实底线。王某案的胜诉再次警醒所有面临征收的朋友:当您意识到合法权益正遭受侵害或面临侵害风险时,务必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果断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坚决维权。沉默与拖延,只会助长违法者的气焰。唯有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捍卫属于您的土地权益与劳动尊严。莫让你的庄稼,成为下一个无声消失的牺牲品。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