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 20 分钟闪电判,二审未开庭现惊天反转?征拆背后何隐情?
导读: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拆等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为追求效率而忽视程序正义,否则将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而行政相对人面对不合理征拆行为,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避免自身权益受损而不自知。
在贵州省某自治县,因公共利益对棚户区改造,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事件令人关注。从一审法院仅用 20 分钟庭审就驳回王先生诉求,到二审省高院未开庭直接撤销一审判决及补偿决定,该案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隐情呢?
案件回顾:
2021 年 11 月 26 日,评估公司对征拆房屋作出《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公示期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3 日,同日对王先生作出《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5 日送达。11 月 24 日,县政府通知被征收人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签约,王先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2022 年 1 月 13 日,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当日庭审 20 分钟后驳回其诉求,王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未开庭却撤销了一审判决及补偿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要点剖析:
《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性之辩: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县政府具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且从表面证据和法规适用上看,似乎并无明显瑕疵。
然而,从程序角度来看,问题重重。
王先生 2022 年 1 月 5 日收到《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其可在 10 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即异议期至 1 月 15 日。但县政府却在 1 月 13 日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此时异议期尚未届满,严重侵犯了王先生的复核评估权。此外,签约通知确定的签约时间与评估异议期间存在重合,未能充分保障王先生的征收异议权利。
二审未开庭审理之考量:根据《行政诉讼法》,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但在没有新事实、证据或理由等特定情形下,也可不开庭。本案二审未开庭却撤销原判及补偿决定,实属罕见。通常二审不开庭多见于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裁定等简单情形,而本案却因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达到无需开庭即可认定的程度,属于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发回重审的特殊情况。
拆迁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拆等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为追求效率而忽视程序正义,否则将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而行政相对人面对不合理征拆行为,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避免自身权益受损而不自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