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拆除四年无补偿?司法利剑如何斩断行政不作为困局
导读:“签完解危协议搬离家园时,住建局承诺“很快会有安置方案”。谁曾想这一等就是四年,留给我的只有租房合同和发霉的家具……”孔某的遭遇揭开了危房治理背后的制度伤疤——当解危程序沦为单方驱逐工具,司法判决终为流离失所者点亮权利明灯。
1、时间线里的权利沦陷:从配合解危到无家可归
危房认定陷阱(2016年9月):孔某继承的溧阳市A镇房屋突被认定为四级危房(最高危险等级),旋即纳入改造项目。
撤离协议伏笔(2017年7月:孔某配合签署《危房解危撤离协议》搬离住所,协议未载明任何补偿标准或安置时限。
拆后权利真空(2020年8月-11月):房屋拆除后,住建局对补偿安置完全沉默。孔某自行提交补偿申请书,遭遇“已读不回”。
复议程序失灵(2021年):常州市住建局以“溧阳住建局无违法行为”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维权通道彻底闭合。
2、律师破局:以“生存权保障”击穿程序壁垒
诉讼策略双刃剑:同步起诉溧阳市住建局行政不作为 + 常州市住建局违法复议,破除“踢皮球”式维权困局。
重构法律逻辑:引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论证解危部门对撤离居民负有法定安置责任,所谓“住户未选择补偿方式”不构成免责理由。
3、法庭激辩:揭露行政不作为的三大伪装
法院终裁:溧阳市住建局超过60日法定答复期未回应补偿申请,构成典型行政不作为;常州市住建局复议决定证据缺失,依法撤销。
4、类案警示:危房治理中的权利黑洞
“登报拆除”式暴力执法:重庆陈某红案中,住建部门仅登报公告即强拆房屋,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并赔偿。
“拆危即终结”认知谬误:湖北何某违建索赔案重申:合法建筑拆除后必须补偿,违法建筑才无权索赔。
程序正义的双重底线:最高法2024年典型案例强调:涉及民生项目需履行事前评估+持续保障义务。
5、维权路线图:危房住户自救指南
关键动作:撤离协议必须明确补偿条款,拆除前要求出具财产清单公证,拒签“空白授权”式解危文件。
这场持续四年的流浪终结于法槌落下的瞬间。孔某案胜诉不仅是个体权利的回归,更是对“解危即免责”行政惰性的司法矫正。当各地危旧房改造加速推进,判决书中的警示愈发振聋发聩:“解危的根本目的不是消灭房屋,而是守护人的尊严与生存。”
若行政机关继续将配合搬迁的居民推入补偿真空,等待他们的将是更严厉的司法审查与国家赔偿之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