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危房拆迁安置问题?
公房危房拆迁安置问题
一、公房危房拆迁安置问题
公房危房拆除通常会采取产权置换的方式安置,危房拆迁的安置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不管怎样,双方都要进行协商,才能得到最后满意的结果。承租人不直接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原租赁关系由房主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经协商无法解除的,被拆迁方可以进行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仍归原承租人使用,继续保留租赁关系。
另外,申请危房改造的条件:
(一)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地农业户口,居住在本地,拥有房产所有权;
2、对农村危房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在册的危房住户;
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以及其他任何一类的贫困人口。
(二)不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
1、在本村拥有安全住所的;
2、房屋过于拥挤,需分户居住;
3、已在外省(乡镇或集镇)有固定住所的居民;
4、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其他任何一类的贫困人口;
二、什么是拆迁程序?
1、确需征收房屋的,应符合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列入市、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3、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其进行修正。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一次由被征收人及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
4、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做到全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5、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公告应当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的权利,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对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及面积,迁迁费,暂时性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期限等问题,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时,由征收部门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9、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拆迁的房子没有产权证吗?
1、拆迁房屋并非全部没有产权证书。
拆迁安置房能不能拿到房产证,要看是不是国家的,如果安置房的地是国有的,那房子能拿到产权证,如果是集资的地,那房子是不能拿到产权证的。
2、拆迁分到的房子不一定都有房产证,要看房屋的种类,有拆迁安置房,也有小产权房。
(1)拆迁安置房,这类房屋有产权证书,可以走正规途径办理。因为它已经获得了合法的拆迁许可,是由它的开发商建造的,用于房屋的产权置换和安置。
(2)对于小产权房,由于小产权房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也不受保护,所以这类房屋无法获得房产证。现在很多小产权房都是拿到了地方政府发的房产证,证明自己拥有使用权。
有产权证的安置房和普通商品一样,都可以在市场上交易。
对危房拆迁,主要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不管怎样,双方都要进行协商,才能得到最后满意的结果。就公房危房拆迁如何安置上面做了介绍。希望以上所述的法律知识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相关的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