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可以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两者并用的方式进行补偿;对已计划保留村,在特殊条件下,经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按统一的计划,实行先批后建的土地自谋生路。

合法的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关于拆迁和赔偿的规定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被征用的建筑物给予的赔偿;

(二)对被征用的被征用的房屋进行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赔偿;

(三)对被征用的被征用的建筑物所致的停工、停工等损害赔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补偿和奖励政策,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和奖励。

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救济途径是什么

在法定途径上,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多种途径,但在具体案件中,应该针对案件的具体特征,采取相应的法定途径。

1、土地征收纠纷的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并且觉得其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构提起复议,由行政复议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核,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最大的特征就是能够跳出一定的地域范围,比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决定不服,就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复议,在办理案件时,如果害怕某些地区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就应当采用这种方式。

2、土地征收纠纷的行政性程序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它是一种公民法人对一项特定的行政行为不满意,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

3、关于土地征收纠纷的民事程序

在征收争议中,大部分的诉讼都是由行政诉讼组成的,只有少数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但并不是全部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的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比如,对于违法占用的行为,站在民事的立场上,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已签署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若在签署的过程中使用了胁迫等方式,那么就可以从民事诉讼的观点出发,提出撤销这一协议。总之,办案不能只靠行政手段,如果是对自己比较有利的民事手段,那就试着通过民事手段。在我国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常见的是:土地征收与征收的合同纠纷;

4、土地征收补偿的统一裁定

土地征收补偿决定又称土地征收补偿调解决定,是对土地征收中土地征收的一种方式,即土地征收中土地征收的一种方式。该机制是国家为了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所采取的一种有效途径。其中,“协同”和“决策”两种方式,“协同”是决策的先决条件,“不协同”不能参与决策。

在申请协调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两级政府互相拖延的情形,那么就应该在协调结束之后的第一天,就可以向征收审批机关申请裁定。如果全省还没有统一裁定办法,或者统一裁定办法没有对协调的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应该在60天后进行裁定。

5、土地征收纠纷的听证机制

在土地征收纠纷中,在将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时候,由主管部门进行的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进行充分听取,保障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一种制度。听证可以划分为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权限而举行的和只在提出请求时举行的两种类型。

依法组织的有关事项包括:制定和修订有关的土地价格;制定、修订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制定和修订地方性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制订规则和标准;由上级机关确定的其它情况。

陕西农用地征用与赔偿标准

土地补偿: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本区域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再乘上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即为土地补偿标准。闲置土地的价格是60%。陕西各省份的区片费标准详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本文件中所列各省份的区片费标准为:如果是为了国家项目而进行的,那么要按照新的政策进行详细的执行,没有制定具体的规则的,通常是按照被征收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16倍来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款的百分之二十归村集体,百分之八十归承包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关于拆迁和赔偿的规定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被征用的建筑物给予的赔偿;

(二)对被征用的被征用的房屋进行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赔偿;

(三)对被征用的被征用的建筑物所致的停工、停工等损害赔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补偿和奖励政策,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和奖励。

对于房屋拆迁的赔偿范围,上面已经给予了详尽而充分的回答。在土地征收中,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协调与裁决,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协调与裁决具有重要意义。希望以上的文章可以帮助你回答这些问题,若你对这些问题仍有疑惑,可以找专业的法律顾问在线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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