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项目征收前一年房屋被强拆,县政府真的没有补偿责任吗?
导读:河北某村村医张某自费建房服务乡亲,却被镇政府以“违建”名义强拆。一审法院说:征收是2019年启动的,你房子2018年就被拆了,跟征收没关系。张某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院。这一次,法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
2013年1月,河北某县的寒冬里,村医张某做了一个决定:自掏腰包,在村卫生室东侧那片无人问津的沙荒坑地上,建起五间砖房。一间做药店,一间做输液室,剩下的留给自己值夜班时歇脚。他是村里唯一的执业医师,卫生室老旧逼仄,遇上流感高发季,病人常常挤在走廊里输液。这五间房,是他能给乡亲们争取到的最体面的就医环境。
五年后的2018年12月,寒冬再次降临。这次没有新屋落成的喜悦,只有镇政府组织的拆违队伍。挖掘机轰鸣声中,五间砖房轰然倒塌。张某站在警戒线外,看着散落一地的药品、输液架、值班用的被褥,被一并归入瓦砾堆。
他以为这只是拆违,直到两个月后,一份加盖县政府公章的红头文件在村里张贴——新建城际铁路项目征地启动,他的五间房旧址,赫然被划入红线之内。
1、一审迷局:被切割的“征收”与“拆违”
2019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他的逻辑简单而直接:房子是在征收启动前被拆的,但拆完不久就征地了,这能是巧合吗?
一审法院却没有采信。判决书认定:本案所涉城际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系于2019年启动,而张某的房屋已于2018年被拆除,因此“被告对原告案涉房屋不存在征收行为”,裁定驳回起诉。
这一裁定的潜台词是:征收和拆违是两件独立的事,时间上不重合,法律上就无关联。房子被拆时征收还没开始,县政府自然没有补偿义务。
张某拿着裁定书,在那个他亲手建起又被夷平的地块边上站了很久。他不是法律专家,但他知道一件事:2016年,这条铁路要过境的消息就已经在村里传开了;2017年,测绘人员就扛着仪器在他房子周围打过桩。如果这都不叫“征收前奏”,那什么才叫?
2、铁证如山:被一审忽略的“2016”与“1143号”
律师接手此案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调取项目立项的全部行政许可档案。
一份国土资源部2016年作出的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浮出水面。这份文件清楚载明:新建城际铁路XX段项目已通过用地预审。紧随其后的,是国家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批复。更关键的是,2019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出具的“自然资办函〔2019〕1143号”复函明确规定:本项目可以“先行用地”,后续再办理正式征地手续。
这三份文件构成了一条完整的时间链:2016年项目获批,2018年房屋被拆,2019年正式征地公告发布。所谓“项目2019年启动”的说法,不仅与事实严重不符,更暴露出一审法院对案件核心证据的严重遗漏。
律师在二审上诉状中写道:“被拆房屋与后续征收项目在空间上完全重叠,在时间上紧密衔接,在逻辑上互为因果。镇政府选择在征收启动前夕实施拆除,恰恰是为了规避县级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法定补偿责任。”
3、拆违还是征收:一枚硬币的两面
本案二审争议的核心,远不止一个时间点。它触及基层治理中长期存在的“拆违代征收”潜规则。
当地方政府需要土地用于公共项目,却又面临补偿预算压力、征拆周期限制时,一种“高效”的操作手法便会出场:先由乡镇政府以“违法建筑”名义实施拆除,再由县级政府按“净地”交付项目使用。拆除主体从县级征收部门变更为乡镇执法部门,补偿标准从市场评估价降为残值补助甚至零补偿,法定征收程序被整个跳过。
张某的案子,几乎集齐了这一操作的全部特征:
——镇政府实施拆除前,未作出任何书面违建认定,未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公告等任何一项法定程序。
——拆除完成后,镇政府从未向张某出具任何法律文书,连一份“拆除记录”都未提供。
——房屋旧址被直接用于城际铁路项目建设,用地单位进场施工时,张某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地已被“合法征收”。
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此予以明确回应。法院指出:被拆房屋是否全部系《XX县集体产权村卫生室管理使用协议》中的房屋、被拆房屋中是否有张某的其他合法权益、以及认定案涉房屋为违建的依据是否充分等问题,一审法院均未进行充分查明。
这段论述的潜台词是:如果这五间房中有张某个人出资建设的部分,如果镇政府从未对该房屋作出过合法有效的违建认定,那么“拆违”就只是一个名义,本案的实质是“以拆违之名,行征收之实”。
4、补偿职责:县政府不能隐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这意味着,征收补偿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而非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可以在县级政府委托下承担具体工作,但法律责任——尤其是补偿款的支付责任——始终归属于县级政府。
县政府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始终主张:房屋是镇政府拆的,县政府既未作出征收决定,也未实施拆除行为,因此不应成为被告。
这一抗辩在二审法庭上被律师当场拆解:“如果县政府从未对张某的土地实施征收,为何在房屋拆除后,案涉地块被直接纳入城际铁路项目用地红线?如果县政府从未行使征收权,为何项目单位能够合法进场施工?”
一连串反问,指向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县政府是本案征收利益的最终获得者,也必然是补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无论拆除行为由哪级政府具体实施,只要土地被用于法定征收项目,县级政府就必须履行补偿职责。
5、起诉期限:从未放弃的权利主张
县政府在答辩中还提出一项程序抗辩:张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这一抗辩同样被律师驳斥。证据显示,张某自房屋被拆除后,从未停止向各级政府、信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反映诉求。2021年,他还曾就本案同一事实提起过行政诉讼。虽然该案因故未进入实体审理,但其起诉行为本身足以证明: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处于连续中断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张某在2018年12月房屋被拆时,并不知道这一拆除行为与后续征收项目的关联。直到2019年征地公告发布,他才意识到自己的土地已被纳入项目范围。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至少应从此时开始计算。
6、二审判决:指令继续审理的意义
2024年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
裁定书没有直接判决县政府败诉,也没有认定镇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它只做了一件事: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但在征收拆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这份“指令继续审理”的裁定,分量远重于一份胜诉判决。它意味着:
——一审法院“不存在征收行为”的认定被彻底推翻。
——案件必须进入实体审理,县政府无法再以“被告不适格”“无利害关系”等程序理由回避责任。
——被拆房屋的性质、镇政府拆除程序的合法性、县政府是否负有补偿义务等核心问题,必须在法庭上接受全面审查。
对张某而言,这意味着八年维权路终于看到了程序出口。对更广大的被征收人而言,这份裁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司法信号:地方政府不得通过切割行政行为、混淆实施主体来规避法定补偿责任。征收就是征收,拆违就是拆违——以什么名义做的,最终要以什么名义负责。
结案后,张某回到那个他再熟悉不过的地块。铁路路基已经铺筑成形,钢轨延伸向远方。他当年亲手砌下的五间砖房,早已了无痕迹。但他手里多了一份二审裁定书。这份裁定无法让房屋复原,无法让散失的药品和器械归位,甚至无法保证县政府一定会足额补偿。但它确认了一件事:一位村医为改善乡邻就医条件自费建设的房屋,被推倒后,有权利在法庭上讨一个说法。
八年过去了,张某早已过了退休年龄。村里的卫生室已经翻新,年轻医生接过了他的药箱。他偶尔还会回村转转,站在铁路围栏外,指着一片平整的护坡说:“那儿,以前是我的输液室。”有人问他,这官司还打吗?他攥着那份已经被翻出毛边的二审裁定,说:“打。法院让我进门了,我就不怕把理讲透。”
征地拆迁案件中,最难的从来不是法律问题本身,而是让法院愿意打开那扇“实体审理”的门。河北高院这份指令继续审理的裁定,为张某推开了那扇门。门内的路还很长,但至少,光已经照进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