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几十年的宿舍要拆,凭什么不算移民安置对象?

导读:一座煤矿,三栋宿舍,住了几十年的老职工。水库建设要淹没这里,职工们以为能按移民安置分到新房。政府却说:这房子是国有资产,你们只是住客,不是主人。职工们不服:我们住了一辈子,交了租金,怎么就不是安置对象?官司打到重庆高院,最终怎么判?

重庆綦江区,藻渡煤矿的三栋家属宿舍楼里,住着几十户老职工和他们的家属。这些房子建于几十年前,是企业当年为解决职工住宿问题安排的。2022年,藻渡水库工程启动,这片区域将被淹没。按照规划,淹没区内的居民应当进行移民安置。

老职工们以为,自己终于能分到一套像样的新房了。但政府的答复让他们傻了眼:你们住的房子是国有资产,不是你们的私有财产;你们不是产权人,也不是移民安置对象。

33名职工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履行移民安置补偿职责。

1、房屋的“身份”:代管国有资产

这起案件的核心,首先要搞清楚这些房子的性质。

2000年,藻渡煤矿进行改制。当时,企业的部分资产被界定为“国有代管资产”,其中就包括这三栋家属宿舍楼。

什么意思呢?房子是国家所有的,只是交给煤矿代管。煤矿可以安排职工住进去,但房子不归煤矿,更不归职工个人。

职工们说,这是当年企业分配的“福利房”,自己住了一辈子,应该算是自己的。但政府拿出了关键证据:2000年改制时的文件明确,这些房子是国有资产,没有分配给个人。2024年,财政局还专门发文收回这些资产。

重庆高院的判决书指出: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单位分配“福利房”。职工们虽然住了几十年,但只是“借住”在国家房子里。

2、移民安置的对象:不是谁都能当

移民安置补偿,不是谁住在里面就能享受的。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移民安置的对象是“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等。

吴某红等人需要证明:要么自己是淹没区农村集体成员,要么自己是房屋产权人。但他们拿不出证据。藻渡煤矿的土地是国有工业用地,不是集体土地;三栋宿舍是国有资产,他们不是产权人。

法院认定:吴某红等人既不是房屋产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对居住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不属于移民安置对象。

3、那装修费和搬迁费呢?已经给了

职工们还有一个诉求:房屋里的装修是自己花钱做的,这笔钱该补偿吧?

事实上,这部分钱政府已经考虑到了。移民部门与煤矿公司签订协议,对三栋宿舍内的107户职工给予装修补偿和搬迁补助。装修费按面积计算,搬迁补助每户1500元,由政府拨给煤矿公司,再由煤矿公司发给职工。据查,已有79户签订了赔付协议并领到了钱,其中包括本案的几名原告。

所以,法院认为,政府对职工们的实际损失已经作了安排,只是他们想要的是“移民安置”这个身份,而不是简单的几万块钱。

4、历史遗留的福利问题,不是移民安置能解决的

职工们最委屈的是:当年企业改制时,为什么没有像其他单位那样搞房改?为什么别人能分到房子,我们却只能“借住”?

这个问题,法院看得很清楚。企业改制时是否落实房改政策,属于历史遗留的福利政策问题,应当通过特殊行政途径解决,比如向国资委、信访部门反映,或者通过其他政策渠道争取。

但这不是移民安置补偿能管的事。移民安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不能把所有的历史问题都往里面装。

5、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重庆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吴某红等人居住的三栋宿舍系国有资产,职工不是产权人;他们不属于水库移民安置对象,政府没有义务给予移民补偿;装修补偿和搬迁费已经安排发放;企业改制的福利问题,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本案启示:住不等于有,历史不等于现在

这起案件,给所有居住在单位宿舍、企业公房的人敲了警钟。

第一,住不等于有。住了几十年,不意味着房子就是你的。只要没办房改、没拿产权证,房子的主人还是国家或单位。

第二,安置有门槛。移民安置补偿,针对的是产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租客、借住者,不在此列。

第三,历史问题要分类解决。企业改制遗留的福利问题,应当通过房改政策、信访渠道、国资处置等方式解决,不能指望一次征地拆迁把所有历史账都算了。

老职工们住了一辈子,最终只拿到几万块钱的装修补偿和搬迁费,没能等来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这个结果,看似无情,实则是法律逻辑的必然。房子的“身份”决定了它的主人,主人的“身份”决定了补偿的资格。住得再久,也抵不过一纸产权证;贡献再大,也换不来安置对象的资格。这,就是法律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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