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以哪天为准?选错时间点,补偿可能差出一大截!

导语:很多被征收人拿到评估报告后都会犯嘀咕:房子是几年前开始谈拆迁的,这几年房价涨了不少,评估还是按几年前的价格算的,这合理吗?今天就把评估时点的问题说清楚。

房屋评估以哪天为准?选错时间点,补偿可能差出一大截!

一、真实案例:评估的时间点选在哪天,直接决定了补偿是多是少

2013年2月,某市政府征收张某的房屋,委托评估公司出了报告,评估基准日是2013年2月(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评估报告出来后,政府迟迟没给补偿,一直拖到2023年5月才作出补偿决定——整整拖了十年。这期间房价早就涨了一大截,政府却还想按十年前的价格补偿张某。

张某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延迟补偿的原因是政府自身造成的,跟张某没关系,按十年前的价格补偿无法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撤销了补偿决定,要求政府重新评估。

二、法律规定:原则上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为什么选这一天?因为房价是波动的,得固定一个时间点来算钱。选择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拿到的补偿款,能在市场上买到同地段、同面积的房子。

正常情况下,评估按“征收决定公告那天”的市场价算。

三、特殊情况:拖太久导致房价涨了,评估时点可以调整

如果从征收决定公告到实际补偿拖了好几年,房价已经涨了一大截,还按公告那天的价格算,被征收人就亏大了。

最高法的态度很明确:不能机械地一律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如果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补偿严重迟延,且期间房价大幅上涨,仍以公告日为评估时点无法保障公平补偿的,法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以补偿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基准日重新评估。

实践中一般这样区分:

因被征收人自己的原因(比如一直拖着不签约、不配合评估)导致延迟的——仍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因征收方的原因(比如政府迟迟不作补偿决定、拖着不付钱)导致延迟的——应当重新评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偿。

一句话:政府拖太久导致房价涨了,评估时点可以按“补偿决定作出那天”重新算。

四、给被征收人提个醒

第一,收到评估报告先看“评估时点”。 确认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那天。如果时间对不上,比如评估时点早于公告日,这个评估报告就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第二,补偿拖太久、房价涨了,要求重新评估。 如果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好几年才给补偿,期间房价明显上涨,可以要求按补偿决定作出时的市场价格重新评估。

第三,评估报告有异议,及时提。 收到评估报告后觉得评估价偏低,10天内申请复核;复核不满意,再10天内申请专家鉴定。时间过了就没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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