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拆迁款该归谁?
导读:20年前花39000元买的宅基地房屋,如今拆迁补偿150万余元。原房主找上门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拆迁款归自己。法院的判决,给这场跨越20年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20年前,来青岛务工的孙某为了孩子上学,从准备搬家的老刘手中购买了一处宅基地房屋,面积180平米,总价39000元。由于是集体土地,房屋无法过户,但孙某一住就是20年,早已融入当地社区。
20年后,老城改造启动。孙某选择了120平米安置房一套,剩余60平米货币补偿,总计获得拆迁利益1,502,100元。
就在孙某和政府达成拆迁协议后,老刘找上门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将拆迁款归自己。理由是:孙某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禁止宅基地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孙某坚决不同意:我住了20年,花了大量资金修缮、加盖、装修,还安装了自来水、暖气、监控等设备,这些投入怎么算?
双方争执不下,老刘将孙某诉至法院。
1、法律定性: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的核心,是孙某和老刘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土地管理法》及《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宅基地只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合同无效。
孙某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购买村集体组织的宅基地。因此,虽然双方是自愿签订、已履行20年,但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2、合同无效后,拆迁款怎么分
合同无效,不意味着拆迁款就全部归原房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房屋已被拆迁,不具备返还条件,只能折价补偿。补偿款如何分割,成为焦点。
法院将补偿款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值144,023元。这部分属于房屋本身的价值,应由孙某返还老刘。
第二部分:房屋增值部分1,502,100元。这部分主要源于孙某20年的投入、修缮和拆迁政策的增值。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老刘明知宅基地不能出售仍出售,孙某明知不能购买仍购买。因此,增值部分按过错比例分配:孙某占90%,老刘占10%。
最终,孙某需支付老刘:144,023元 + 150,210元 = 255,233元。老刘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3、判决背后的法理: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两种价值的平衡:
一是维护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权威。宅基地不得向非集体成员出售,这一规定必须遵守。因此合同无效。
二是保护实际投入者的合法权益。孙某20年的居住、修缮、投入,以及因拆迁政策获得的增值,不应被简单否定。因此按过错比例分配增值。
判决既否定了违法买卖行为,又避免了原房主“见钱眼开”式的不诚信获利,实现了实质公平。
4、宅基地买卖的法律红线
本案给所有涉及宅基地交易的人敲响警钟:
第一,宅基地不能随意买卖。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非本村村民、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或“小产权房”,合同无效。
第二,宅基地转让需满足严格条件。包括:受让人须为本村集体成员;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受让人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
第三,买卖有风险,签约需谨慎。即使双方自愿、已履行多年,一旦发生纠纷(如拆迁),合同仍可能被认定无效。原房主可能反悔,买家可能血本无归。
5、如确需流转,应如何操作?
如果确需在集体内部转让宅基地,律师建议:核实出让方是否为实际使用权人,是否有权属证件;确认案涉宅基地上房屋是否存在共有关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年前的一纸买卖协议,20年后的一纸法院判决,给这场跨越世纪的宅基地纠纷画上了句号。255,233元,是孙某需要支付给老刘的金额。剩下的100多万拆迁利益,归孙某所有。这个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体现了对实际投入者的公平保护。它提醒所有人:宅基地买卖,红线不能碰;但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也不会让不诚信的一方轻易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