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街道办下设机构、村委会签的补偿协议,算数吗?

导语:很多被征收人在签字时都会遇到这种情况:来谈补偿的不是政府的人,而是街道办下设的某个“办公室”,或者是村委会干部。协议上盖的也不是政府的公章,而是“某某指挥部”或者村委会的章。这样的协议到底算不算数?今天把这事说清楚。

与街道办下设机构、村委会签的补偿协议,算数吗?

一、谁才有资格签补偿协议?

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只有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才有资格签补偿协议。具体到地方,可能是住建局下面的某个部门,也可能是专门的“拆迁管理办公室”。

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开发商——这些都不是法定的签约主体。它们要签协议,必须先拿到政府的书面委托。

二、街道办签的协议,算数吗?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有合法委托的,算数。

街道办如果拿到了政府书面的、公开的委托授权,就可以代表政府签协议。但有两个前提:一是委托事项必须公告,被征收人有权知道是谁在代表政府;二是协议上盖的必须是委托机关的公章,而不是街道办自己的章。

第二种:没有委托或者自己盖章的,大概率不算数。

如果街道办拿不出委托书、协议上盖的是街道办自己的章——这份协议的法律效力就有问题。

三、街道办下设机构签的协议,问题更大

“某某办公室”“棚改指挥部”“拆迁办公室”——这些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协议,是很多人最容易踩的坑。

这些机构通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说白了就是临时搭的“草台班子”,出了问题找谁去?法律明确规定: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机构签的协议,法院可以判决无效。

有法院就曾认定,街道办以“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名义签约,而指挥部并非法定主体,协议被确认无效。

四、村委会签的协议,算数吗?

也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受政府委托签的,算数。

如果村委会是拿到了县政府的书面委托,代替政府来签协议,法律后果由政府承担——这种情况下签的协议,法院通常会认可。

情况二:村委会自己搞的“腾退”“改造”,不是行政协议。

最高法明确说过:如果协议是村委会自己跟村民之间谈的,政府只是“指导协助”,没有正式征收——这种协议不算政府征收补偿协议,是村民自治行为。

出了问题,走的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维权路径完全不同。

五、签字之前,花一分钟看清公章

第一,看公章。 协议上盖的是“某某指挥部”的章,还是法定房屋征收部门的公章?前者风险大,后者才靠谱。

第二,要求出示委托书。 如果对方说“我们是受委托的”,要求拿出书面的委托授权文件。拿不出来,授权可能根本不存在。

第三,别急着签字。 主体资格有问题的协议,签了之后可能面临无法履行甚至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