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土地竟被“征收”三次?从程序混乱看补偿标准如何适用

“你的房子和土地已经被征收三次了,这是怎么回事?”当蒲先生等人收到区政府2024年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时,他们心中充满了困惑。

这个案件追溯至2008年,当地启动征收工作,但直到2023年,针对同一片土地和房屋,区政府又发布了新的征收公告,并沿用了8年前甚至更早的补偿标准。蒲先生等村民因补偿标准过低,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区政府最终作出决定,要求他们15日内完成搬迁,否则将申请强制执行。

1、奇怪的多次征收

村民的困惑始于时间线的重叠与混乱。2008年,市国土资源城关分局开始对蒲先生所在村一组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这一过程持续到2013年,期间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也介入其中。按照正常征收程序,土地一旦被征收,其上的房屋也应按法定程序一并处理。

8年后即2016年,区政府突然发布公告,决定对同一区域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公布了补偿标准。蒲先生等人对补偿不满,未能达成协议。更令人困惑的是,2023年,区政府再次发布征收公告,针对剩余的21户农户房屋进行征收,并称将继续执行2016年的补偿标准。

2、法律认定的混淆

当蒲先生等人收到2024年4月8日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时,决定书载明了房屋、附属设施补偿及搬迁奖励费用,同时给予两间门面房作为补偿。

区政府辩称,这一系列征收过程是“连续不断实施的过程”。他们声称自2008年启动居民点整体规划以来,一直在推进相关工作。2023年的公告只是对遗留未拆除农户房屋的“延续和推进”。区政府强调,给予蒲先生等人的补偿标准与其他村民一致,若提高标准将损害已搬迁村民的利益。

这看似合理的解释背后,隐藏着程序上的严重问题。面对这样的答复,蒲先生等人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3、专业剖析的焦点

拆迁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发现问题的症结。首先,区政府的解释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如果土地早已被征收,为何2023年还需要再次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如果土地尚未被征收,那么区政府应当履行完整的征地报批程序,而非重复发布公告。这种矛盾使得征收程序在基础上就站不住脚。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区政府混淆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两种不同行政行为,反映其对征收法律关系的认识不清。

律师指出,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应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非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4、程序正义的胜利

案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后,复议机关面临一个核心问题:区政府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是否应当被撤销。

律师团队指出,征收程序必须清晰明确,不能混为一谈。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在法律规定上有明确区分,适用不同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区政府将两者混淆,直接导致作出的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征收程序混乱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程序权利,也影响到补偿标准的合理确定。

经过审理,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5、征收补偿的时间困局

此案暴露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长期拖延的征收项目应适用何种补偿标准?2008年启动的征收项目,到2024年仍沿用旧标准是否合理?

征收工作常因资金短缺、安置房源不足、被征收户异议或领导更迭等因素陷入僵局。而拖延时间越长,原有补偿标准与当前市场价的差距就越大。征收人有责任确保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应因自身拖延而让被征收人承担损失。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要求,补偿标准应反映当前的市场状况,而非项目启动时的价格水平。

面对行政复议机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蒲先生等人的案件揭示了一个关键点: 征收工作必须程序正当、标准合理,任何混乱的程序和过时的补偿标准都无法经受法律检验。该案中,尽管区政府辩称征收是一个“连续不断实施的过程”,但行政复议机关一针见血地指出其混淆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的本质区别。

征收拖延十余年后仍试图沿用旧标准,既不符合市场价格变化现实,也违背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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