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未征收就进行施工建设怎么办?

基本案情:

洑先生系江苏人,其房屋位于风景优美的旅游区内,附近有一处湖泊,洑先生一直在此处居住,生活甚是惬意。但是该片地区也同时被当地政府看中,规划在此建设一个中外合作项目,洑先生房屋和耕地就在此规划范围内,但是洑先生认为补偿标准太低,一直未与村委签订补偿协议,可没想到的是,村委居然带领一群人员开着挖掘机强行对其茶树地进行了破坏,并且在其耕地周围安了一圈围栏,致使洑先生无法正常进行相关种植活动,洑先生找到刘勇进律师团队争取合法权益,刘勇进律师团队立即对相关部门提起来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当地镇政府不承认此次拆迁属于征收,属于村民自治活动。此时,洑先生房屋周围已经开始进行施工,耕地也没法继续种植了。对此,刘勇进律师团队再次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查处申请,争取洑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能经常会遇到自己还住在房子里面,但是周围却已经开始进行施工,致使被征收人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生活,那么当我们遇到此种情况时,到底应该怎么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集体土地上未征收就进行施工建设怎么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上述法规可知,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取得相关手续,但是该项目占用土地的行为没有任何公告,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洑先生前期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得知,该项目占用土地的行为没有相关批准文件。同时在近期结束的判决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本案所涉的村委部分集体土地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不得征收,由此更加确认该块土地没有进行征收就直接进行了项目建设,属于明显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对于此种非法建设行为,我们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查处,如果相关部门不回应我们还可以继续对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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