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房拆迁那些事儿!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难免会有公房被纳入到拆迁的范围内。所谓的公房就是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则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其产权通常归国家所有。
简言之,对于公房而言,在住宅未出售之前,公房产权属于国家,居民一般只有租住的权利而没有产权。
以北京为例,除了故宫保存的比较完整,拆除新建的地方很多。由于历史原因北京公房多地处东西城两大城区,而北京的房价又常年猛增,明对公房拆迁时,家庭成员之间就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多少都会有些矛盾或争议,动迁款该分给谁?该怎么分?
高院案例带入
原告杨合碧与王安明原系夫妻关系,王安明于2005年去世。王安明有两子一女,分别为王友生、被告王友忠和被告王友萍。王友生与原告邓礼碧原为夫妻,婚后生育两女王光玲、王光容(均为原告),王友生于2010年去世。王安明生前与杨合碧共同居住于王安明单位——重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钢)的公房。王安明去世后,王友萍将其户口迁至该公房。同时,杨合碧与王友萍经协商,向社区和重钢提出申请,自愿将该公房户主变更为王友萍,王友萍补偿其5000元。杨合碧已收取了该补偿款,但至房屋拆迁时止均未办理承租人变更登记手续。

在该公房拆迁过程中,拆迁公司以王安明的名字与代理人王友萍签订了《实物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王友萍选择了本案诉争的安置房,现该房屋已交付使用,并由王友萍实际控制。庭审中,四位原告及被告王友忠明确要求对该安置房进行份额划分,以明确各自权利。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安明去世后因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费可以参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考虑到王安明在世时与杨合碧长期在该公房内共同生活,据此,法院判决该安置房杨合碧享有40%产权,邓礼碧、王光玲、王光容三人,王友萍、王友忠各享有20%产权。
敲黑板时间到!刘勇进律师下面将对公房承租遇征迁常遇到的问题做简单概述,大家区分各自情况,对号入座,你懂得。
在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明确:公房拆迁补偿对象是谁?
1、原承租人健在的,补偿对象是原承租人,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2、承租人依法变更,补偿对象是变更后的承租人;
3、原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补偿对象是依法继受的新承租人;
(1)公房拆迁,承租权能继承吗?
公房使用权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财产权,涵盖了占有、使用、收益、有限制的处分等权能,在法律属性界定上更接近于用益物权。从维护现有权利体系和尊重合法财产的角度出发,公房使用权可纳入遗产范围予以继承。同时,公房使用权的法定继承,可参照遗产的继承规则处理。
(2)公房承租人和继续承租人的资格应当如何认定呢?
1、次承租人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被安置人,应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2、实践中,很多公房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当中都会也会约定好,将来如果遇到政府征收,那么征收利益如何分割。有约定的原则上是从约定的。
3、如双方未做约定的,这个时候,首先,征收的对象是公房的承租人,次承租人只能依据租赁合同关系与次承租人要去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无法直接与征收单位发生法律关系。其次,非居住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设备迁移费、搬迁等费用原则上是给在涉案房屋中实际经营的主体的,所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次承租人是有份的。但是有份并不代表全部归次承租人所有。
小编最后提示大家:
尽管公有房屋承租人征拆方面各地政府都下发了相关规定指导意见,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争议,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建议大家直接套用法条,要树立法制意识,找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诉讼,从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