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宅基地还能保留吗?

导读:在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然而,当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后长期未恢复,使用权是否还能保留?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裁定给出了明确答案: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这一规则的确立,对于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存续条件、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房屋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宅基地还能保留吗?

1、案情概要:房屋被拆三十余年,宅基地权属起争议

翟某旺户原在争议地建有房屋居住。上世纪七十年代,翟某旺户从争议地搬走,由村集体另行安置居住。此后,翟某旺户原先在争议地上所建的房屋于1986年被承租人宁某轩拆除。房屋拆除后,翟某旺户未在争议地上恢复建设,也未对争议地进行实际管理使用。

多年后,翟某旺等人主张其对争议地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就争议地的权属问题向区政府申请处理。区政府经调查后作出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未支持翟某旺等人的主张。翟某旺等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翟某旺等人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翟某旺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争议焦点:房屋拆除三十余年未恢复,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仍归原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后长期未恢复使用,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仍然享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翟某旺等人主张,其对争议地一直享有使用权,房屋被拆除后其使用权并未消灭,且争议地上仍有部分围墙建筑系其所建,村集体在争议地上没有管理使用事实。区政府则认为,翟某旺户早已搬离并另行安置,原房屋已被拆除三十余年,其对该宅基地不再享有使用权。

3、裁判要旨:房屋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每一户只能对一块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

本案中,翟某旺户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从争议地搬走后由村集体另行安置居住,其原先在争议地上所建的房屋也于1986年被拆除。翟某旺户在争议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且长期未恢复使用,其对争议地不再拥有使用权。区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翟某旺等人主张争议地上部分建筑由其建造,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关于其主张区政府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经查,钦北区政府已履行了相关送达和通知程序,翟某旺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采信虚假证据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4、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联关系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密切关联性。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成员身份享有的权利,其行使方式表现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居住使用。当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的存续就失去了物理载体。法律之所以规定“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正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之间的这种密切关联关系。

第二,“一户一宅”原则的体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户为单位,每一户只能对一块宅基地享有使用权。本案中,翟某旺户搬离争议地后已在村集体另行安置居住,其居住需求已通过新的宅基地得到满足,其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然失去存续基础。

第三,长期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具有物权属性,但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面临丧失风险时,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予以维护。本案中,翟某旺户在房屋被拆除后三十余年间未主张权利,未恢复建设,导致宅基地长期处于空闲状态,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失去存续基础。

5、案件启示

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启示:宅基地上的房屋一旦拆除或坍塌,应当尽快恢复建设。如果超过两年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可能面临被集体收回的风险。即使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恢复建设,也应当积极向村集体说明情况并保留证据,避免因长期闲置导致权利丧失。

对村集体的启示:对辖区内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时,应当注意核查是否存在房屋坍塌、拆除后长期未恢复的情况。对于符合收回条件的宅基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在审理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时,应当严格适用“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的规定。同时,应当注意证据的审查,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结语: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后长期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会无限期保留。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再次确认了这一规则: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密切关联,房屋灭失且长期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即失去存续基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房屋被拆除后,应当积极恢复建设或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宅基地被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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