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信息,到底该向政府还是部门申请公开?

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莫过于补偿款的发放标准和分户补偿情况。为了保障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然而,当被征收人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此类信息时,政府往往答复:该信息由具体负责征收的部门制作和保存,应向该部门申请。那么,房屋拆迁补偿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究竟是“政府”还是“部门”?被征收人能否直接起诉政府不作为?

房屋拆迁补偿信息,到底该向政府还是部门申请公开?

1、案情概要:向区政府申请补偿信息公开被拒,起诉遭驳回

梁某英因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向区政府申请公开相关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区政府答复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征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及信息公开,建议梁某英向该局申请。梁某英认为区政府是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坚持起诉区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同时起诉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梁某英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争议焦点:房屋拆迁补偿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是谁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房屋拆迁补偿信息,那么当被征收人申请此类信息时,义务主体究竟是政府本身,还是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能否越过部门直接要求政府公开?

梁某英主张,区政府作为县级政府,是法定公开义务主体,应当直接向其公开相关信息,不能将责任推给下属部门。

区政府则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区政府已依法确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征管局)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及信息公开,区政府已尽到告知义务,梁某英应向该部门申请。

3、裁判要旨:义务主体包括政府和部门,以职责范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并非区政府是否具有公开义务,而是梁某英坚持起诉区政府是否具备诉的利益和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法律规定的公开义务主体包括政府和部门。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可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不仅包括人民政府,也包括政府部门,具体由哪个主体公开应以各自职责范围为依据。

第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部门的具体职责。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区政府依法确定了征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由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及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告知梁某英向有职责的部门申请。

第三,向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政府起诉缺乏诉的利益。征管局已于2019年11月25日针对梁某英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对除涉及内部程序、他人信息之外的依法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了答复。如梁某英认为该答复内容不合法,可依法对该部门的行为寻求救济。其坚持起诉区政府,则缺乏诉的利益和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4、法律分析:区分政府的领导责任与部门的执行责任

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界定了政府与部门在信息公开中的不同角色:

政府的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等宏观决策事项。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负有主动公开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宏观信息的义务,但对于具体执行中的分户补偿情况、补偿款发放明细等操作性信息,法律明确授权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公开。

部门的职责:房屋征收部门是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包括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建立补偿档案、发放补偿款等。这些具体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由该部门制作和保存,自然应当由其负责公开。被征收人向部门申请公开补偿信息,部门不得以“需要请示政府”为由推诿。

被征收人的正确救济路径:如果被征收人向政府申请公开应由部门负责的信息,政府告知其向部门申请,该告知行为本身不违法。被征收人应当向部门提出申请,如对部门的答复不服,可起诉该部门,而非起诉政府。若坚持起诉政府,法院会以缺乏诉的利益为由驳回。

5、案件启示与实务建议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第一,申请房屋拆迁补偿信息时,应先了解当地是否设立了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如已设立,应直接向该部门申请,以提高效率。第二,若向政府申请,政府告知应向部门申请,该告知属于合法指引,不应就此起诉政府不作为。第三,若对部门的答复不服(如未公开分户补偿情况、遗漏信息等),应针对该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非起诉政府。第四,保留好申请记录和答复文件,确保救济途径正确。

对政府的启示:收到被征收人关于补偿信息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房屋征收部门职责范围。如属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向部门申请,并提供部门的联系方式。已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应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对房屋征收部门的启示:应当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主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补偿情况。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答复,不得以“涉及他人隐私”等理由随意拒绝公开。对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补偿信息,应及时、全面公开,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结语:房屋拆迁补偿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部门,具体以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范围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明确将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职责赋予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向该部门申请公开。若部门不依法公开,被征收人可以起诉该部门,而非起诉政府。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明确了这一规则,既避免了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为被征收人指明了正确的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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