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去了哪里?镇政府征收山林引发的农民维权之问

导读:当推土机开进自家承包的山林,轰鸣声中树木倒下,取而代之的是镇政府崭新的食堂和停车场时,村民老金和他的兄弟心里除了茫然,更多的是愤懑。他们手握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白纸黑字写着他们对这片山林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然而,从始至终,没有人正式告知他们这片土地为何被征、如何补偿。更让他们无法接受的是,当他们依据当地公开的补偿标准,计算出自己应得的十八万余元补偿款并多次索要时,得到的答复却含糊其辞。

这笔依法应直接支付给他们的钱,仿佛消失在了行政体系的某个环节。他们不禁要问:当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必须“公平、合理”补偿,且款项必须足额支付到农户手中时,为何他们的合法权益会如此轻易地被忽视和拖延?

1、案情核心:一场程序缺失、补偿落空的征收

本案的案情脉络清晰,凸显了某些基层征收行为的典型问题:

权利基础坚实,征收突如其来:原告金氏兄弟依法承包村集体山林,持有县级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明确保护。2021年底,镇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公告程序的情况下,为满足自身修建食堂和停车场的需要,直接占用了该片林地。征收行为自始就蒙上了“程序不正当”的阴影。

补偿标准明确,支付过程成谜:根据所在地区生效的征地补偿标准,案涉3.7亩林地可明确计算出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8万余元。这个数字并非原告臆想,而是有据可依。然而,镇政府一方面承认占用了土地,另一方面却迟迟不支付这笔确定的款项。其行为直接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核心原则。

镇政府的两难辩词:款项已付与性质之争:面对起诉,镇政府提出了两点主要抗辩,而这恰恰暴露了问题的关键:

辩词一:“钱已拨付村委”。镇政府声称补偿款已转至村委会账户,故其支付义务已完成。此说辞试图将支付风险与责任转移给村委会。

辩词二:“此为土地流转,非征收补偿”。镇政府支持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将征地行为解释为“土地流转”,仅需支付少量“流转费”。这实质上是企图通过改变法律关系的定性(将行政征收偷换为民事租赁),来规避高昂的法定补偿义务。

2、法律剖析:程序违法与实体侵权的双重认定

本案中,镇政府的征收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明显违法之处。

(1)程序严重违法:征收绝非“一声令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集体土地征收必须遵循严格法定程序,主要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召开听证会(依申请)、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最后才能作出征地决定并公告。本案中,镇政府“未公告、未协商、未签约”的“三无”式征收,完全摒弃了这些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程序要求,使得征收行为在程序上自始存在重大瑕疵,可被依法确认为违法。

(2)实体权益侵害:补偿款不容“雁过拔毛”

镇政府的抗辩触及了征收补偿款发放中的核心法律问题——补偿受益主体是谁?

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与分配:诚然,根据法律,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笔钱并非村集体可任意支配的“私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其收支状况必须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更重要的是,省级地方性法规通常会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比例和方式做出具体规定,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户获得大部分份额。镇政府将款项拨付村委,绝不意味着其对被征地农户的法定补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独立价值:金氏兄弟作为承包经营权人,其有权获得的补偿远不止于村集体分配后的部分土地补偿费。《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这包括对其长期投入的损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因失去土地而应得的安置补助。这些费用依法应直接、足额支付给承包农户本人。任何“由村集体支配”并试图以“流转费”替代的说法,都是对农户法定财产权的变相剥夺。

3、案件结局与深层启示:调解背后的法治进步

尽管案件事实清晰、法律依据充分,但诉讼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在法院的主持或当地司法所的协调下,此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镇政府同意支付全部争议的补偿款,原告则撤回起诉。这个“各让一步”的结果,虽未有一纸判决确认镇政府行为违法,但在实体上完全实现了农户的维权诉求。

这一结局给我们带来多重启示:

司法与行政调解的有效性: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大的基层纠纷,在诉讼框架内通过调解解决,是高效、低成本化解矛盾的方式。它避免了冗长的审判程序,让农民能更快拿到补偿款。

对基层政府的警示:调解成功的前提,是镇政府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与不当之处。此案向所有基层行政机关表明,任何试图绕过法定程序、截留或变相克扣农民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都将面临巨大的法律和政治风险,最终仍要依法履行义务。

农民维权意识的关键作用:金氏兄弟的坚持是本案得以解决的根本动力。他们没有因对方是镇政府而畏惧,也没有因“钱已到村委”的说法而放弃,而是选择相信并运用法律武器。他们的行动印证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一法谚。

这起案件清晰地传达出一个信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即便是最基层的行政行为,也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征收,不再是权力单方面的行使,而是必须伴随着严谨的程序、公开的协商和足额的补偿。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是一项受《民法典》庄严保护的物权,任何侵犯这一权利的行为,无论戴上“公共利益”还是“集体决定”的何种面具,最终都必须在法律的镜鉴下现出原形,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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