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能否自行强拆?最高法:必须申请法院执行!

导读:在征地拆迁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只要被征收人已经获得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就可以自行实施强制拆除。这种认识在法律上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裁定明确指出: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能否自行强拆?最高法:必须申请法院执行!

1、案情概要:补偿未到位,房屋被强拆

赵某学的房屋位于陕西省宝鸡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该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三号地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系由“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发文设立,而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则是区政府成立的临时工作机构。

在征收过程中,区政府及组建的三号地领导小组与聚某公司之间虽未形成书面委托文书,但在一审庭审中区政府陈述“项目部不具备拆除房屋的条件,由聚某同时提供机械、劳务等进行拆除”。聚某公司与盛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除协议》载明,三号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聚某公司承担房屋拆除工作,聚某公司又转委托给盛某公司实施。

2017年,在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尚未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赵某学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赵某学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区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强制拆除行为系盛某公司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区政府没有实施强拆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两个:其一,区政府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其二,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区政府认为,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拆除行为系盛某公司实施,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应当由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赵某学则认为,区政府是涉案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其通过委托关系组织实施了强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裁判要旨

(一)行政机关委托他人实施拆除,法律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三号地领导小组和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均系区政府成立的临时工作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三号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涉案改造项目的行为,应当由其组建机关即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委托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区政府与聚某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书面委托文书,但根据一审庭审中区政府“项目部不具备拆除房屋的条件,由聚某同时提供机械、劳务等进行拆除”的陈述,以及聚某公司与盛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除协议》中关于“三号地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甲方承担房屋拆除工作”的记载,可以认定区政府与聚某公司之间构成行政委托关系。盛某公司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系代区政府实施的受委托行政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由区政府承担。

(二)无论是否完成补偿,行政机关强制拆除都必须申请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援引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指出:

“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4、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为何没有自行强拆的权力

第一,行政机关没有自行强制拆除的法律授权。《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明确授予。在征收补偿领域,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未授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第二,“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原则。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使被征收人已经得到补偿或拒绝接受补偿,行政机关也必须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合法强拆的唯一路径是申请法院执行。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合法强制拆除的唯一路径是:完成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不搬迁→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法院组织实施。行政机关跳过上述任何环节自行强拆,均属违法。

5、案件启示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在补偿安置未完成的情况下遭遇强拆,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即使征收方辩称“是别人拆的”,只要能够证明征收方是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或存在委托关系,法律责任仍应由征收方承担。确认强拆违法后,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对行政机关的启示:征收工作中,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以“项目紧急”“被征收人拒绝配合”等理由绕开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自行强拆不仅面临被法院确认违法的败诉风险,还可能因此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本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委托他人实施拆除的法律责任归属规则——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委托他人(包括民事主体)来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同时,本案重申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和法院强制执行原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结语:行政机关没有自行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这不是一个可以协商的问题,而是法律的刚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再次明确:无论被征收人是否已经得到补偿安置,无论被征收人是否存在拒绝接受补偿的情形,行政机关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唯一合法的路径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跳过法院、自行强拆,就是程序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征收人在遭遇违法强拆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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