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另案评估价值已足额补偿,还能再主张上浮30%吗?
导读:在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金额的确定是核心争议。当被征收房屋因违法强拆而灭失,无法进行现场评估时,法院能否参照同楼栋、同户型、同结构的另案房屋评估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如果可以,被征收人是否还有权主张按征收补偿方案中“市场评估价上浮30%”计算赔偿?此外,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其评估价值是否已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临时安置费与租房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1、案情概要
何某某的房屋因当地政府违法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何某某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房屋损失、土地使用权损失、临时安置费及各项搬迁补助费用。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双方产生严重分歧。何某某主张,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上浮30%计算,据此其应获得房屋补偿费611,520元。同时,何某某持有土地使用权证,要求单独赔偿土地使用权损失6万元,并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14,400元及各项搬迁补助费9,071元。
一审、二审法院参照另案中与何某某房屋同楼栋、同户型、同结构、同年代且面积相当的李某房屋的评估价值(评估时点相近),认定何某某房屋损失为47.04万元,并驳回了其关于上浮30%、单独赔偿土地使用权以及一次性临时安置费的请求。何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裁判要旨
一、参照另案同户型房屋评估价值确定赔偿,无需再上浮30%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案涉房屋已被强拆灭失,无法进行现场评估,而另案中李某的房屋与何某某的房屋属同一楼栋上下楼层,两套房屋在面积、户型、结构、建成年代上均一致,房屋价值相当。李某房屋的价值已经由二审法院在另案中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鉴定,评估时点为2018年,该评估价值已足以弥补何某某的实际房屋损失。因此,一、二审判决参照该评估价值认定何某某房屋损失为47.04万元,并无不当。何某某主张按征收补偿方案中“市场评估价上浮30%”计算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这一裁判规则的核心逻辑在于: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补实际损失”,而非“惩罚性赔偿”或“合同性补偿”。参照同类房屋评估价值确定的赔偿金额已经能够足额填补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时,就不应再适用征收补偿方案中具有激励性质的“上浮”条款。征收补偿方案中的上浮比例,原本适用于协商签约的被征收人;对于因违法强拆而进入赔偿程序的被征收人,其赔偿标准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当然地要求适用补偿方案中的优惠条款。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评估价值已包含土地价值,不得另赔
何某某主张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要求单独赔偿土地使用权损失6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案涉房屋系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的评估价值已经包含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一、二审判决对土地损失不予赔偿,并无不当。
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房屋价值评估通常采用“房地一体”原则,即房屋的市场价值中已经包含了其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对于国有划拨土地而言,虽然其取得成本较低或未支付对价,但在评估房屋价值时,评估机构通常会综合考虑土地的位置、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等因素,将土地价值间接体现在房屋评估结果中。如果当事人在获得房屋价值赔偿后,再另行主张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赔偿,将构成重复计算。
三、临时安置费与租房费性质相同,已赔租房费则不再支持临时安置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临时安置费是为了弥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拆除后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费用支出损失,与租房费用在性质上完全相同,目的同一。本案中,一、二审判决已综合考虑当地房屋出租价格及何某某在外租房的实际情况,酌定政府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赔偿租房损失,直至房屋赔偿金实际支付之日止。该赔偿已足以弥补何某某在该部分的损失,故不再另行支持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请求。
这一规则的实质是避免对同一性质的损失进行重复赔偿。无论是临时安置费还是租房损失赔偿,其功能都是填补被征收人过渡期内的居住成本。法院已经根据当地实际租金水平酌定了按月赔偿标准,且赔偿期限持续至房屋赔偿金实际支付之日,足以覆盖被征收人的全部过渡期居住支出。
3、法律分析
第一,行政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行政赔偿不同于征收补偿,前者是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后者是因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公平补偿。在违法强拆案件中,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人的财产状况恢复至未受侵害前的状态,而非使其获得额外利益。因此,参照同类房屋评估价值确定赔偿金额,是合法合理的做法。
第二,“房地一体”原则在划拨土地上的适用。在房屋价值评估中,“房地一体”原则要求房屋价值与土地价值合并计算,不能人为分割。即使土地系国有划拨取得,其使用权价值仍会通过房屋评估体现出来。当事人在获得房屋价值赔偿后,不能再另行主张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赔偿。
第三,赔偿项目的性质相同不得重复主张。临时安置费与租房损失赔偿均属对被征收人过渡期居住支出的弥补,二者功能重叠,法院在已经酌情判决按月赔偿租房损失的情况下,不再支持一次性临时安置费,符合填补原则和禁止重复赔偿的规则。
4、案件启示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在遭遇违法强拆后,应当理性确定赔偿请求。参照同类房屋评估价值是确定赔偿金额的有效途径,但不宜脱离实际损失提出过高要求。同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赔偿项目的性质,避免主张重复赔偿——已经获得了按月支付的租房损失赔偿,就不应再主张一次性临时安置费;已经获得了包含土地价值的房屋评估赔偿,就不应再单独主张土地使用权赔偿。
对行政机关的启示: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责任,其标准不应低于合法征收的补偿标准,但也不应简单等同于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所有优惠条款。赔偿的核心是“填补损失”,而非“惩罚”或“奖励”。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在审理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时,法院应当遵循“填补实际损失”的基本原则,参照同类房屋评估价值确定赔偿金额,不轻易支持征收补偿方案中的优惠条款。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坚持“房地一体”原则,避免重复赔偿。
结语:参照另案同户型房屋评估价值已足以弥补损失的,无需再按“市场评估价上浮30%”计算赔偿;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评估价值已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再单独赔偿土地使用权;临时安置费与租房费性质相同,法院已酌定租房损失赔偿的,不再另行支持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在遭遇违法强拆后,应当理性评估自身损失,依法行使赔偿请求权,避免提出重复或不合理的主张,以便更高效地获得公正赔偿。
